協助特定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協助特定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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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及相關法規,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用地計畫核定文件或都市計畫核定文件之特定工廠。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之授信用途:
1. 因特定工廠土地變更依法需繳交之回饋金
2. 特定工廠興建廠房與建築物、購置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及相關營運週轉金
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凡申請協助特定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企業,額外增加保證融資額度1億元喔!
1. 回饋金之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八千萬元
2.資本性支出之保證融資額度,依計畫實際需要,以計畫總支出八成範圍為上限
3.營運週轉金之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二千萬元
信用保證成數:最高九成
保證手續費:年費率最高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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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特定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中字第110046018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合法化所需融資貸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本要點所稱銀行,指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三、本貸款應由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以商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提出申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及相關法規,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用地計畫核定文件或都市計畫核定文件之特定工廠。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或依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特定地區個別變
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特定工廠。
四、貸款用途
(一)因特定工廠土地變更依法需繳交之回饋金。
(二)特定工廠興修建廠房與建築物、購置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及相關營運週轉金。
五、貸款額度:
(一)前點第一款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千萬元。
(二)前點第二款貸款額度,資本性支出依計畫實際需要,以計畫總支出八成範圍為上限;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六、貸款期限:
(一)第四點第一款貸款期限最長為十五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三年。
(二)第四點第二款資本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三年;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一年。
(三)前二款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銀行於貸放後,視申貸企業實際需要調整期限及償還方式。
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五機動計息為上限。
八、本貸款之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單一企業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不受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保證成數最高九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最高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九、企業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者,應提出特定工廠用地計畫核定文件或都市計畫核定文件;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應提出特定地區整體(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文件。
承貸銀行得要求申貸企業徵提其工廠廠地之所有權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十、本部督導與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辦理本貸款相關事項,各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銀行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銀行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法第四章之一與相關規定、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