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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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農地工廠,工輔法,違章工廠,特登工廠,農地違建,回饋金,納管金,特定目地事業用電,用地變更,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工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