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評理!這樣的農地種電 有農業經營事實嗎?-太陽能農業大棚/農業設施附屬綠能
農地上建置太陽能光電農棚,屋頂上可種電底下空間如何利用還是需要投資人在一開始投資時就需要事先審慎評估,申請假的農業設施只為了種電而非真的有心投入農業不僅有被撤照的風險,且違反農委會主張農地農用之土地政策..
評評理!這樣的農地種電 有農業經營事實嗎?
2017-07-28 09:19聯合報 記者彭宣雅╱即時報導
農委會在今年6月28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在農地上種電的業者,要求必須要先有經營事實,才能向地方政府申請在設施上搭建太陽能板,且僅能搭建40%太陽能板,規定緊縮嚴格,引發太陽能業者不滿,近期頻找民代發聲,從北到南多次召開公聽會、座談會,甚至找官員下鄉,現勘已被廢止容許的光電棚,業者認為農委會法令限縮,影響太陽能業者生計,想要農委會放寬規定。
農委會表示,民國92年的法令制定時,就有要求業者必須要經營計劃書,現在業者沒有依照自己提的經營計劃去執行,而被地方政府撤銷容許,這和農委會今年縮限法令無關,農委會非常贊成循環經濟、綠能發電,但是不歡迎業者抱持僥倖心態,一切按照法令來,但農委會強調,對於有心改正的業者,農委會願意協助地方政府,幫助業者循合法途徑解決問題。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表示,容許辦法非今年才制定,民國92年就制定了,任何一位民眾,要做農業設施,都要自行提出經營計畫書,經過地方政府核准後,才能執行,計畫書是自己提的,地方政府也有權利去抽查,若沒有按照經營計劃書執行,被撤銷容許,和今年6月底修訂辦法,一點都沒有關係。
根據訴願公開資料,有些業者建造溫室的材質結構根本與自己提的經營計劃書不同,比如,種植沉香但到處缺株,也沒有正常管理;有的根本底下沒有農作,有的看似有設施栽培,但鄰近卻沒有水源,還有底下放置的都非農業資材,各種違規樣態都有。
蔡昇甫表示,太陽能業者出發點是「賣電」,並非農作,當初因為存有僥倖心態,先賣電才來思考要做什麼農作,導致現在與法不合,然而這規定其實92年就有了,不是現在才有,不能現在才責怪法令,被撤銷容許後,用各種行政救濟、訴願也都敗訴,轉向找長官民代並不恰當,被撤銷容許資格的業者,應該思考如何改正能夠符合法令,必須實際從事農業,不該透過非理性的方式。
到去年底為止,各地農業設施種電核准2862件,到今年5月底共有3151件,整個農業部門,支持合法的農業設施附屬太陽能板,否則不會5個月內增加10%,他表示,農委會支持再生能源,反對的是在農地上「違法的再生能源」,因此去年底廢止81座,到今年5月廢止103件,其中,75案提出訴願,均已判業者敗訴;之後,有68案繼續提出行政訴訟,已有2案判決,也都判業者敗訴。極少數業者違法,地方政府裁罰也是應該的,政府執法不該讓少數的業者影響正常的形象。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609128?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