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相關規定

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相關規定

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認定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另就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