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3 09:48:11小瓢蟲

一種捐贈三樣「稅」情

 

2007.02.27  【工商社論】 

據報導,去(九五)年台塑集團在石化本業持續成長與電子新生力軍加入下,集團總市值大增五千億左右,高達二點二八兆元,穩居國內最大民營企業集團寶座。對王氏家族而言,其所得與財富亦必大為提升,而能繼續名列在台灣之富人排行榜中。惟就在農曆春節前夕,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的二個女兒,王瑞華與王瑞瑜,卻同時共同申報轉讓台塑與台化持股各三千二百九十五張與四千一百六十張,贈與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信託專戶,持股換算市值計高達四點五億元。企業家將名下財產捐做社會公益,值得贊許與鼓勵,此亦是企業落實社會責任最具體而有效的表現。但在現行稅制下,租稅利益的差別考量卻深深的影響到企業家的捐贈行為與目的。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可列入扣除額,從課稅所得中減除。換言之,若捐贈人的個人綜所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則其每捐贈一百元,即等於政府減少稅收相對負擔四十元,其自己真正只出了六十元。稅法這樣規定的原意,乃是為鼓勵私人對社會公益活動的捐贈與參與。對政府而言,以四十元的付出做一百元的事,亦是合乎成本效益的作法。類似的規定,亦適用在企業的捐贈上,只是其將捐贈列為費用或損失的金額,不得超過其所得額的百分之十。由此可見,我國所得稅法鼓勵個人或企業捐贈行善,只是這些「善事」須符合政府所認定的定義與標準。

 

前不久,一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林宏裕,慷慨捐款一千二百五十五萬元給「家扶基金會」,引起社會對其樂善好施義行的關注與討論。林副教授出身貧寒,但勤奮向上,創業成功後,即經常默默行善,設置獎助學金,捐款回饋社會。根據稅法規定,林副教授的捐款應該可以適用上述捐贈扣除無疑,雖然,我們相信抵稅絕對不是其考慮捐款與否的重要因素。林副教授提醒世人的是,施捨背後所代表的偉大意義與樂趣所在。

 

其次,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乃無須課徵贈與稅。是故,前述王瑞華與王瑞瑜二人以公益信託方式捐贈給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會,完全不用擔心贈與稅的繳納問題。且因為公益信託的錢必須用在公益用途,在由其家族成員組成的管理小組主導下,信託的股票無法隨意轉賣,從而他們仍然可以「間接」的控制公司,達到維護公司經營權的效果。近幾年,台塑集團家族喜歡利用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給其旗下的學校。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列舉扣除額的限制可提高至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經由這種方式捐款,不但可以獲得更高的所得稅減免利益,此外,透過集團旗下學校長期持有股票,這可進一步達到「永續經營、永不分家」的公司目標。這樣的捐款設計,主要乃為解決集團長期經營權力的分配問題,捐贈相關的課稅規定,只是被利用的一種工具而已。

 

再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以孳息為信託利益之權利,其贈與金額現值的計算乃是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來折算,故只要實際的信託孳息高於郵匯局利率,便可以產生可觀的節稅利益。許多有錢的企業家,為了有效的將財富移轉給下一代,便常常利用這種信託方式。據悉台灣的富爸爸如郭台銘與施崇棠等,都曾經以股票信託的方式,將股票交由銀行保管,雙方約定數年後股票歸還,但信託期間股票孳息乃指定給其子女,藉此將財富移轉給下一代。高科技產業股票的實際報酬,往往甚高,故雖然須先繳納些許贈與稅,但對這些富爸爸而言,不但達到了把財富移轉給下一代的目的,同時更可節省一筆龐大的稅負。這種捐贈方式,純粹只是私人移轉財富的一種手段而已,政府有關捐贈的課稅規定,將造成稅制的不公,更將影響社會財富的分配。

 

同樣一種私人的捐贈行為,在現行稅制下,或可能產生提升社會公益風氣的效果,或可能成為企業實質維護與控制經營權力的工具,或可能導致財富分配與移轉的租稅漏洞與不公。如何將「社會公益」與「社會公義」二者相結合,不啻是政府未來在改革捐贈稅制時,最應把握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