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7 11:02:05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子女可以被收養,不可出賣

子女可以被收養,不可出賣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十一月間,一位在台北市士林區開設婦產科診所的 王姓 醫師,因為業務上關係,接觸不少能生卻不能養的婦女,藉此之便從事販賣嬰兒的勾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犯罪事實中指這位 王姓 醫師,利用診所的人脈和地利,最近十年來所經手販賣的嬰兒,竟高達一百五十人之多。這位 王 醫師可以稱為販賣嬰兒的「大盤商」,因此檢察官對他具體求刑十年。同案被起訴的還有八十二人,除了 王 醫師診所包括護士在內的工作人員,其他被起訴的人,都是出賣親生骨肉的親人與自己沒有子嗣,想買嬰兒作為傳宗接代的人。王姓販嬰「大盤商」觸法的消息曝光以後,讓一些無力養育的媽媽也想效尤,把腦筋動到自己的小「貝貝」身上,想為他或她找個未來可以安身立命的好家庭,也想讓自己增加一筆填補失去孩子空虛的收入。由於販嬰的「大盤商」通路因被查獲而截斷,只好藉著無遠弗及的網路上網為孩子尋找歸宿。前些日子,報上登出一對年輕夫婦將自己的嬰兒照片上網尋求買主,結果被一對日本籍的夫婦看中,雙方在相談交易條件過程中,被警方發覺查獲,把這位差一點就成為日本人的小「貝貝」搶救下來!事隔不久,又有一位家住苗栗,還沒有結婚的心理準備,愛的結晶卻提前報到的未婚媽媽,在孩子出生以後,衡量自身經濟條件,無力扶養小孩的處境,只好忍痛割愛,想在網路上替孩子找一個好家庭養育他長大,也讓自己懷胎十月的辛苦得到些許回饋,便上網在「聊天室」中用「誰要買小孩?」的暱稱來吸引網友探詢,但此舉也讓終日睜著大眼,對著電腦螢幕想從中找出犯罪線索的警探人員瞧出端倪,利用電腦搭上線,假裝買主在線上討價還價,敲定的價碼是新臺幣三十萬元,並約好在苗栗火車站一手交錢,一手交付嬰兒。未婚媽媽信以為真,次日由她母親用機車載她抱著嬰兒,帶著自己撰擬的契約書草稿赴約,想不到一見到買主,對方手中亮出來的不是講好的花花綠綠鈔票,卻是證明警察身分的證件,人隨即被帶往警局。結果被移送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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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所舉的兩個在網路上出售嬰兒,結果都被移送法辦的實例來看,嬰兒的確是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可以當作商品般作為買賣標的。這些要把自己兒女出買的人,普遍都存有一種錯誤的觀念,那便是兒女是自己生的,跟屬於自己名下其他的財產一樣,想要對他們怎樣就怎樣。這就與法律上的兒女產生了極大的差距,因為兒女雖然是父母所生,但當他們一旦脫離母體呱呱墜地的一剎那,就能夠獨立呼吸的話,這時在法律上便被稱為「人」。人,依民法第六條的規定,一出生就享有「權利能力」,是權利能力的主體,在民法上每一個人的權利能力都是一律平等,不容許因為性別、宗教、種族、身分有所區別。嬰兒雖然是父母所生,父母的權力能力並沒有因此高他們一等,可以支配他們的權利,把兒女當作權利客體,像自己所有財產一般任意加以處分或出售。真的這樣,縱然買賣雙方白紙黑字簽訂了契約書,在民法上也是無效的法律行為,不生買賣的效力。另外還要負起刑法上「販賣人口」的罪責。

販賣人口罪規定在現行刑法分則妨害自由章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內容規定:「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法條中的罰金數額,依  總統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公布的刑法施行法增訂的第一條之一規定,自同年的 七月一日 起,罰金的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數額並提高為三倍,即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這販賣人口的犯罪,舊的刑法並沒有規定,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才由  總統公布增訂,增訂的理由,是在遏止近年來日益猖獗的人口買賣與逼良為娼妨害風化的案件,以單獨的罪名來處罰。上述的第一項只是處罰一般性的買賣人口的非法行為,像上面提到的兩個買賣嬰兒的實例,就屬於這項犯罪。加果犯罪的行為人販賣人口的目的,是意圖要使被販賣的人為性交或者為猥褻的行為,就要適用同條第二項的加重買賣人口罪來處罰,由於惡行重大,刑度也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以下的罰金。另外買賣人口罪的成立要件,其中的「買賣」是民法債編中一個名詞,有人認為買賣的成立必須要有買賣雙方的合意,買賣才能成立。單獨一方上網尋求買主,犯罪應該還未成立。也有人則認為這種情形應該成立未遂犯。由於這是一種新的犯罪形態,實例並不多見,到現在還沒有統一的見解出現。

出賣子女既然是犯罪行為,還是打消這種念頭為妙,免得刑責上身。真的有意為孩子找個好家庭來養育,避免觸法還是考慮民法上的收養制度,因為那是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才能完成收養的關係。

   [本文登載日期為96213,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