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7 11:08:24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收受毒品抵債,也是販入

收受毒品抵債,也是販入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報上出現一則新聞,臺北市的萬華警察分局日前接獲線報,直指有人在林森北路一家賓館的客房內準備交易毒品,警方趕到現場後,房間內的史姓和鄭姓嫌犯看到警方出現,嚇得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警方察言觀色知道線報無誤,便在房間內四處查看,結果在衣櫥內找到三枚用保鮮膜包裝的圓柱體。辦案人員直覺這該是一級毒品海洛因了。當場詢問史姓嫌犯這些形狀古怪物品的來源,史姓嫌犯把販毒犯行撇得一乾二淨,對於毒品來源,推說是在高速公路的交流道和不知真實姓名只知道綽號「阿吉仔」的男子發生車禍,「阿吉仔」無錢賠償被撞壞的車輛修理費,願意將這幾包經人塞進肛門偷運來臺的「海洛因」給他抵債。這些破綻百出的天大的笑話,當然無法讓警方聽進去。在警方一再追問之下,史姓嫌犯又改口說是朋友「阿吉仔」所寄放,他不清楚「阿吉仔」的背景。還是沒有供出毒品來源。另外警方在史某住宿的房間隔壁的房間內,查獲史某另外安排兩位持有手槍和子彈的同夥,他們說出有槍在手的目的是在戒備出售毒品的安全,提防有人黑吃黑,這些毒販設想得還真周到。只是警方棋高一著,搶先將他們一網成擒,目前這些嫌犯已分別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讓他們去面對該負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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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一級毒品,初次少量使用固會使人進人快感,精神無法集中,產生夢幻現象。過量使用會進入急性中毒狀態,而且成癮後很難治癒。海洛因物稀價昂,使多少成癮者傾家蕩產。毒癮難熬時,只要可以換取毒品,任何壞事都能使盡,可以說很多犯罪直接或間接都由毒品而起。毒品的氾濫,能腐蝕我們健康的社會,多少人因而沈淪毒海不能自拔。政府為了維護國人健康,防制毒品危害,制定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毒品有關的犯罪,都以特別刑法的重刑伺候,像這案件所涉及的將一級毒品海洛因用膠袋和保鮮膜包裝,塞人肛門自國外夾帶來臺;以及購買這些走私入境的毒品轉售施用毒品者謀取暴利行為,分別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處無期徒刑者還要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的罰金。這樣的重刑被查獲的史姓嫌犯應該很清楚,所以才有脫口而出是由綽號「阿吉仔」的人把這冒著生命與坐牢危險偷運來台,價值不菲的毒品來抵償撞壞汽車賠償費。想用這些話來脫免自己的刑責。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當然不會被不近情理的話所唬倒,就放過他們不予追究。這裡不細說史姓嫌犯等一干人等未來該如何面對他們應負的刑責,只是就史姓嫌犯所稱被查獲的毒品是由綽號「阿吉仔」為了抵債而交付的說詞,所牽涉到的民法上一些債的問題來作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販賣毒品罪,純從字面來看,包括了販入與賣出兩種形態,販字與「買」字都有購入的相同含義,只是販字還含有買低賣高從中謀取利益的意義,所以,在司法實務上認為購買毒品,目的如果是在營利,就不以販入或賣出兩種行為都須具備為必要,只要有其中的一種行為,也就是將毒品販入或者賣出,販賣毒品罪就可以成立。所以販入毒品以後,在還沒有賣出以前就被查獲,還是犯了販賣毒品的重罪,沒有未遂犯減輕處罰的問題。另外,這位史姓嫌犯在被查獲當時說毒品是與綽號「阿吉仔」的人發生碰撞的車禍,「阿吉仔」無錢賠償,就用被查到的毒品給他抵償。這位嫌犯為什麼會胡謅這些話來應付警方呢?揣測原因很有可能是他事先對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作過一番研究,知道販賣毒品罪必須要有購入的行為,既然是「阿吉仔」為了抵債給他的,那就不算是購入,不是購入就與販毒的罪名扯不上關係。這些話聽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是從民法的觀點來看,說了等於白說,因為依史姓嫌犯所說,雖然沒有付出毒品的價金,與民法上的「買賣」要以價金作為契約成立要件有點距離。不過,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阿吉仔」縱如史姓嫌犯所說,要賠償他一定金額的金錢而無錢給付,願意用毒品來抵償,這個建議得到債權人也就史姓嫌犯的同意把毒品收下,就發生民法上代物清償的效果,依上面所舉的法條來看,史姓嫌犯與「阿吉仔」之間原有債的關係消滅。也就是說:「阿吉仔」所欠史姓嫌犯的賠償金,經過史姓嫌犯的同意,已經用毒品作價抵債完畢。沒有毒品價金未付的問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6416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