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對尊親屬未盡孝道,喪失繼承權
對尊親屬未盡孝道,喪失繼承權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住在桃園縣的黃姓男子,平日無所事事慣了,雖已年過半百,仍然一事無成,老婆無法忍受這種不思長進的人,早在十多年前就與他分手遠走國外,留下一男一女兩個小孩,都仰賴老祖母含辛茹苦獨力拉拔長大,目前已分別就讀大學與高中。身為人子又為人父的黃姓男子從未對母親與他的子女盡養育之責,整日在外與一些損友混在一處。手頭拮据的時候,才會回家向老母親伸手要錢,老母親如果不給便惡言相向,什麼「老番顛」以及一些難以聽聞的「三字經」全都脫口而出。這些數不清的動口招數用老仍然達不到目的,便改變方式來個全武行,擲椅翻桌,無所不用其極,把家中鬧得天翻地覆,才會悻悻地離開。
去年過年前,黃某在外游蕩一陣子後突然回到家中,這次可是獅子大開口,說是要去大陸謀發展,要他母親給一百萬元。他母親當然一口回絕,以他們的家境,再怎麼壓榨,也湊不出這麼一筆大錢。他就逼母親趁目前房價大好,將一家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出售,得款讓他到大陸去完夢。母親不為所動,指責他沒天良,要逼死一家人讓自己去大陸逍遙。他就詛咒母親「為什麼不快點死!」把老母親氣得半死,一再告知家人,她萬一不幸往生,所有財產,不准這不肖的獨子黃姓男子繼承,全部要由她扶養中的孫子和孫女來繼承。
從此以後,不肖子的老母親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經常感到胸悶與胸痛,據她自己說是被不肖子氣病了。這一天幾位與老母親同輩的親戚來看她,老母親氣鼓鼓地把忤逆的不孝子要逼她早死的經過情形,敘述給親戚聽,剛好她居住地的里長路過,也被她攔住拉進屋內聽她細訴,還要里長伯以公道人的立場來評評理。當她聲淚俱下把兒子刻意辱罵與要她快死的一段事實說完,特別提高分貝告訴在場的人,由於兒子太沒天良,不但沒有尊重她,還一再對她誨辱、漫罵,而且要她快死好讓他處分遺留的財產。因此已經作出決定,一旦身故決不讓兒子繼承財產,所有財產要由孫兒與孫女繼承。請大家作個見證。邊哭邊說,愈說愈激動,一時間只見她狀甚痛苦,雙手緊按胸口整個人就蹲了下去!旁邊的人想去攙扶,已經倒在地上。救護車送她進了醫院,就因為嚴重的心肌梗塞症沒有出來。
黃家老阿嬤過世以後,那位經常在外遊蕩的獨生子並沒有趕回來奔喪,也不知目前人在何方,要通知也何從通知。家族中長輩們對於這惹人嫌的後輩沒有出現,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這一直惹老阿嬤生氣的不肖子沒有現身,至少可讓孫輩們靜下心來多念些書;憂的是他一旦現身一定會為有權繼承財產而爭破頭。他可不會想到子女們有沒有棲身之地。因此他們總得想出一套方法來阻止這不肖子來奪取財產。只是苦苦思量,就是想不出一個可以對付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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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件不肖子氣死老母親引發的遺產爭議,純就法律層面來說,的確讓想維護孫輩權益的黃宅長輩傷透腦筋。因為依法言法,這位不肖子的行為雖然極度不當,讓老母親因而氣死,但他是已死母親的唯一兒子,是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與第1139條所定親等最近的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這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不是已逝世的老阿嬤生前幾句話就可以輕易動搖的。所以黃姓男子一旦出現,不必要有什麼大動作,在法律上就非承認他是老阿嬤的唯一繼承人不可。財產既然由他繼承,他想怎麼樣就怎麼樣,誰都無法阻擋。不過,黃姓男子在母親生前有諸多不孝行為,不但不奉養母親,還當著母親的面摔椅翻桌,對母親口吐「三字經」,咒詛她為什麼不快死」,這些荒唐、輕篾的舉動,自係以精神上的痛苦加諸於母親。在重視孝道的我國,可以視為對母親生前有重大虐待的情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依這一法條第1項的前言規定,有這種情形是要「喪失其繼承權。」法條中所定的「被繼承人表示」,依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例意旨,這種「表示」不必要用遺囑的方式,只要被繼承人生前有這種意思的表達也就足夠,一再被不肖子虐待詛咒要她快死的阿嬤,生前已經表示死後財產不由不肖子繼承,要留給孫子與孫女,並請親戚與里長見證,是符合這法條規定的要件。黃姓男子的繼承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是已經喪失。事實是不是如此,不是你我說說就算了,必須要由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對黃姓男子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來確認,避免以後再生爭議。最好是由老阿嬤的孫兒和孫女出面訴訟,法院確認黃姓男子的繼承權喪失,他們就可以代位黃姓男子繼承祖母的遺產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5月4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