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菸害防制法修正三讀未滿18歲者及孕婦 嚴禁吸菸
菸害防制法修正三讀未滿18歲者及孕婦 嚴禁吸菸
來源: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6/16 04:39 記者: 高有智、林諭林/台北報導
延宕已久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昨天三讀通過,除了少數特定場所外,室內公共空間將全面禁菸,未來未滿十八歲者及孕婦都不得吸菸,其中孕婦禁菸並沒有罰則,但未滿十八歲者抽菸將強制接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未到,最高更可罰一萬元罰鍰。
由於這次修法影響層面廣大,新法訂有公布後十八個月才施行的「日出條款」,讓業者有足夠緩衝期間準備,預估二○○九年一月新規定才會全面上路。
強制戒菸教育未到者 最高可罰萬元
為加強保護孕婦及未成年身體健康,此次修法擴大孕婦納入禁菸對象,但僅止於宣示條文,並沒有罰則。
未滿十八歲抽菸者,則加重懲處,需強制接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戒菸教育,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其中若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父母與監護人應使行為人到場,違者則處罰父母與監護人。
新法也明定,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應予勸阻。至於供應菸品給未滿十八歲者也加重罰則,由現有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提高到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懲罰對象也不再侷限於販賣菸品的從業人員。
至於室內禁菸條款,經過朝野角力協商也規定,未來室內公共場所和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將全面禁菸,範圍包括包括旅館、餐廳、餐飲店、KTV、MTV、網咖等室內空間。
但旅館、商場、餐飲店若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或是半戶外開放空間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才能進入的酒吧、視聽歌唱場所,都不在禁菸範圍。
室內公共空間禁菸 雜誌網路禁廣告
至於角力激烈的警示圖文面積,新法也確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面積不得小於三十五%。
未來任何人也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者最高可處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
新條文也規定,未來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換言之,坊間部分三溫暖及電子遊戲場業者提供菸品的行為都列為禁止範圍,違者最高可處一萬元罰鍰。
根據新法,未來也禁止以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方式賣菸,換言之,大賣場不得在開放貨架陳列香煙,超商也不得擺置菸品在結帳櫃台旁,此外,新法也禁止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宣傳。
未來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文字及標示,也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使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的文字及標示。
為加強約束菸品促銷,新法也將禁止菸品廣告範圍擴及雜誌,未來電視、電影、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雜誌等媒體,都不能促銷菸品或刊登廣告,也不能以採訪或報導方式介紹菸品
菸害防制法也配合菸酒稅法修改健康福利捐,紙菸每千支五百元、菸絲每公斤五百元,雪茄每公斤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