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8 15:13:34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變相減薪,雇主違法!

 

/ 黃育杉

勞退新制開始實施後,有很多雇主為了減少負擔,以改變薪資結構的方式因應,造成勞工薪資減少,名義上說是提撥到個人帳戶裡,最終還是屬於勞工的錢,但是,依法該由僱主負擔的,應以僱主的費用為提撥,不能在勞工的薪資結構裡作文章。勞工如果遇有此情形,可將變更前後的薪資單影本及工資變動的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科檢舉。

尤其是勞工退休條例第53條規定,對僱主不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乙事,處罰可謂非常之重,這是勞工退休條例實施後,員工對付僱主的法寶之一。

如果員工擔心因具名檢舉可能丟掉工作,員工應在檢舉函內容特別標明匿名檢舉,地方勞工局科承辦人員就不得洩密,員工檢舉函還需將公司名稱與地址說明清楚,才能讓地方勞工局科查證。

舉例而言,員工原先薪資兩萬元,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就將薪資切割為底薪16千元,另外的薪資4千元再切割成津貼或獎金,再從津貼或獎金扣除勞退新制應提撥的6%,此類行為將違反勞基法第21條與第22條規定,違者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不該未與勞工協商,逕行調整薪資結構,事實上,如果每月固定發給的津貼、獎金皆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理應計為工資,因此,當雇主未與勞工協商而調整薪資結構,此舉應屬無效。

若經勞資協商調整工資結構,雇主事後卻要求新切割出來的津貼或獎金,應作為勞退新制提撥金額,雇主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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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21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22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