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離職當日申報加、退保,以維護員工權益
文 / 站務13
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離職當日申報加、退保,以維護員工權益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係屬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應由其雇主向本局申請為投保單位申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雖非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則應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同時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必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在所僱用員工到職當日填具「勞保、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保險效力從投保單位將加保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的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同樣的,投保單位必須在員工離職當日(指在職最後一日) 填具「勞保、健保、勞退3合1」退保申報表申報其退保,勞保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的當日24時停止,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時,其就業保險效力也同時停止。
依規定不須強制參加勞工保險的投保單位,如已申請成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也應於員工到職當日填具「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為其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於員工離職當日填具「就保、勞退2合1」退保申報表申報其就業保險退保。
再者,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係屬不同的保險體系,其法源依據、立法精神、投保對象及保險給付等規定均不相同,投保單位如未依上開規定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保險效力必須從寄出加保表之翌日才開始起算,無法比照健保追溯加保,如果員工不幸發生保險事故,將無法領取應有的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給付,投保單位除會被處以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另外,保險費是從加保當日計算至退保當日止,投保單位如未於員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會造成多計保費問題。
所以,各投保單位應清楚認識勞保及就保的相關規定,依法令規定於所屬員工到、離職當日為其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加、退保,以保障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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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