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派遣勞工,沒有特休嗎?
文 / 楊春吉(故鄉)
【問題】
派遣公司把我們派遣到甲公司,可是在甲公司都已經做超過1年了,也沒有三節獎金也沒有特休就是沒有半點福利,跟在職員工福利差一大截,但是如果不升正職的,派遣公司大概一個月每個員工抽成超過三千至6千不等,因為覺得派遣公司抽太多了,想改變這個不平等的條文,例如被派遣到某公司30位人員每天每人抽成200元一天就賺6000千了,但是已經講明了都是契約工,害我們的權利被剝奪而肥到了派遣公司。須要大量員工來做生產,為什麼甲公司不自己去招募員工,而且都是長久性的工作,我的派遣公司所做所為一切都合法嗎?我要如何去爭取自己的福利(註一)?
【解析】
所謂勞動派遣(註二),係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或不定期勞動派遣契約,並約定勞務支付地及給付對象,以派遣公司指示為準;派遣勞工被派遣公司派遣至第3人處(要派公司)給付勞務時,原則上會約定派遣勞工須受該第3人(要派公司)的指揮與監督,但派遣勞工與該第3人(要派公司)間又無委任、承攬、傭僱等契約關係,其工資亦由派遣公司給付,派遣公司對派遣勞工亦有行使懲戒、解僱之權,是勞動派遣關係中,雇用與使用雖有分離的情形,但又脫離不了勞動契約從屬性的本質,因而本文認為勞動派遣尚未單獨立法之前(註三),仍須受勞動基準法6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及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之檢視。
本案,派遣公司與主人翁間有勞務支付地及給付對象之約定,主人翁與該第3人(要派公司)間又無委任、承攬、傭僱等契約關係,尚難謂「派遣公司有介入他人勞動契約之情事」;至於派遣公司是否抽取不法利益,則須依合理性加以判斷,本文認為應從嚴認定,以避免派遣勞工利益被派遣公司不當剝削,舉凡逾越一成以上者,除「派遣公司提出合理成本及利潤相關證明文件,得為佐證其合理性」外,均應認其抽取不法利益,違反勞動基準法6條之禁止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註四)。
另題意中甲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沒有特休」之做法,顯然與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之強制規定有違,派遣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13日 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勞資權益>契約工權利被誰剝奪了。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94年09月22日94年度勞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按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關係存在而言。是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僅存有勞動力使用之指揮命令關係,至於基於勞動契約關係成立而發生之雇主義務,則係存在於派遣公司,要派公司對派遣公司應負擔給付派遣費用之責任,但對派遣勞工無直接給付工資義務,故有關勞動契約、解雇、工資及工作規則等事項皆只由派遣公司雇主負擔法律上之主體責任。此種特殊之勞動關係,可視為派遣公司將其勞動請求權乃至勞務指揮權讓與要派公司後所發生,依據我國民法第484 條規定旨趣,僱用人於得到受僱人同意後,得將其勞務請求權利讓與第三人,只要派遣勞工基於與派遣公司間之勞動契約約定,同意此種勞務給付型態,勞動派遣即屬適法。」參照。
註三:相關草案版本,請參中華勞資服務基金會草案等。
註四:勞動基準法第76 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