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被解雇後公司追討全勤獎金,可以嗎?
文 / 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最近被公司辭掉,公司上班時都沒有再打上下班的卡,可是老闆每個月都有發放全勤獎金,後來被解雇後,公司卻跟我追討這6個月的全勤獎金,我該如何面對這個問題,麻煩請懂法律常識的人給我解疑惑(註一)?
【解析】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屬工資範疇。」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在案,是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屬工資範疇,自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雇雙方果有「條件成就下,雇主得不核發予該勞工全勤獎金」之約定,除該條件之約定因違反強行規定、誠信原則等因而無效外,雇主自得於該條件成就下,對該勞工依約定不核發予全勤獎金;倘雇主業已核發,對勞工而言自屬不當利得,雇主非不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向該勞工請求返還不當利得。
是本案的雇主得否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向本案中的勞工請求返還不當利得,應視勞雇雙方是否有「條件成就下,雇主得不核發予該勞工全勤獎金之約定」、「該條件之約定是否無效」及「是否業條件成就」而定;倘無該約定,或有該約定但無效(註二)或條件未成就,本案中的雇主,當不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向本案中的勞工請求返還不當利得;反之,該約定有效且條件成就,本案中的雇主,當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向本案中的勞工請求返還不當利得。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31日 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勞資權益>被解雇後公司追討全勤獎金問題。
註二:例如約定「因勞工請婚假或喪假或公傷病假或公假,雇主得扣發全勤獎金」,顯與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之規定不符,其約定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