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7 16:23:40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獨吞亡妻產 半毛都不給養女‧遺產分配 養子女等同親生

 

獨吞亡妻產 半毛都不給養女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市南港區85歲劉姓老翁擔心妻子死後所留的遺產被養女瓜分,10年前竟連續以偽造存款憑條方式,盜領妻子423萬餘元存款,同時還變賣妻子名下23萬元股票,陳姓養女直到近日發現才提出告訴,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詐欺取財罪嫌將劉姓老翁提起公訴。

存款、股票盜轉名下

檢方表示,劉姓老翁涉嫌在10年前妻子因車禍過世後10天,擅取妻子與銀行約定使用印章,再前往銀行填寫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盜蓋妻子印章,銀行人員誤以為劉姓老翁是接受妻子的委託前來提款,同日先後交付400萬元及23萬餘元給被告。

十年後曝光鬧上法庭

起訴書指出,又隔了10天後,劉姓老翁再以妻子的名義,連續賣出華夏、台化、新光及新纖等4檔股票,得款22萬餘元;2週後,老翁想起還有零股沒有出脫,再冒充妻子名義賣出500多股零股,又得手一萬多元,手法足以損害其他繼承人權益及金融單位處理財產交易的正確性。

陳姓養女認為被合法收養多年,但對於養母生前留有數百萬元財產一事,完全不知,全都被蒙在鼓裡,據理向養父力爭後卻又沒有下文,只好訴諸法律爭取權益。

檢方偵查後認為,被告連續盜用印章、偽造文書的犯行應被高度的詐欺取財犯行吸收,因此,不另論罪,請求法官從重依詐欺取財罪論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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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 養子女等同親生

記者林俊宏/特稿

收養子女一旦經過法院公證,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就跟親生子女一樣,遺產分配時,除非遺囑交代,否則養的跟親的一樣大,民眾收養前,要先搞懂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以免將來往生後,留給配偶或其他子女爭家產的困擾。

收養有其限制規定,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直系親屬、直系姻親或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輩分不相當者,都不能成為收養對象。

關於收養程序,則由收養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聲請時應提出被收養者與收養人的同意書、戶籍資料文件;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親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未滿7歲的未成年者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7歲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無法定代理人則不在此限。

來源:自由時報-9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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