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0 14:24:29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關於不動產之爭訟,可以依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爭訟登記

 

關於不動產之爭訟,可以依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爭訟登記
   
/ 黃育杉

土地所有權人因積欠他人債務,債權人若想要阻擋債務人脫產,依法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假扣押依法應由聲請假扣押的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通常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可謂債權主張上不小的負擔。

現在告訴您另一個方法,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但此項註記,並無法禁止債務人移轉不動產,債務人仍可能脫產,註記僅能達到公示提醒訴訟以外之人,了解該不動產標的之爭訟狀態情況而已。

不動產是人民高度關心的重要財產,如果發生土地糾紛事件,利害關係人想要阻擋土地所有權人伺機過戶脫產,以往依照內政部函釋,當登記案件還沒有送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前,利害關係人先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暫停受理過戶移轉或設定處分時,依法不予受理,利害關係人要保障權益,只能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過法院受理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才能停止當事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此,別無他法。這樣的規定,常常造成權利主張緩不濟急,政府與民間立場衝突的爭執情形。

因此,民事訴訟法在8929日 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54條第5項規定後,多了上開緩衝方式,只要發生不動產爭議事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便可以請求法院發給起訴證明,直接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加註於不動產登記簿冊,將訴訟糾紛公示於社會大眾,讓一般想受讓權利的第三人都可以得知產權爭執事項,以避免遭受不利益,並減少紛爭擴大。

不動產註記訴訟糾紛事項,作用是將不動產瑕疵公諸於眾,依法並無阻卻擋產權處分的效力,如果有第三人要承買,土地所有權人還是可以辦理移轉登記,但地政事務所會將該註記內容轉載到新所有權人的登記資料中。如果利害關係人要確實達到強制禁止產權處分效力的法律程序,只有採取查封等強制執行一途。

所以,社會大眾,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還是先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查閱產權登記情形,才能在最清楚買賣標示的各項條件下進行交易行為。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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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07-10-20 14: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