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日記】校園搜查書包,有對也有錯,如何處理,就要看校方和家長的看法了
【心情日記】校園搜查書包,有對也有錯,如何處理,就要看校方和家長的看法了
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 ( 2007-12-18 )
學生與家長 求償百萬敗訴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他昨天受訪時說「都是為學生好」,對於被告感到無奈與遺憾,其餘不便多回應。
判決理由:屬於生活指導權
法官指出,學校並非單純傳遞知識,還有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的任務,而老師除授課外,還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及「生活指導權」,合理的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範疇。
陳父則說,不願因這件案子影響自己及別人的孩子,一切由司法最後裁量,且他已遭雷某控告誹謗,不便再回應。陳母表示,她一直教育小孩子要尊重別人,但女兒 卻未獲 老師尊重,她認為老師不能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就搜書包,目前女兒已轉學,令她心疼。
判決書指出,雷作富為螢橋國中某班導師,陳女九十五年就讀該班時,雷帶著五名學生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當時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但陳女書包被查出手機。陳女及陳父主張,雷某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即搜書包,侵害隱私權。
雷作富主張,當時是配合執行台北市教育局「春暉專案」,了解有無違禁品進入學校,且目前幫派及毒品入侵校園層出不窮,他針對學生安全相關事項進行預防性檢查,出於公益目的,屬於合理管教範圍,且陳女未因帶手機遭任何責罰,並未侵害學生權益。
可阻卻違法 侵權也不必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雷作富為配合專案,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若因此侵權,因為阻卻違法,所以免責。
法官認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漫無邊際,而雷某僅是查看書包內物品,並未查閱學生日記、手機內容的隱私,加上陳氏父女無法主張何項隱私被侵害,判決雷不必賠償。
雷作富表示,他都是為學生好,至於會控告陳父誹謗,是因陳父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訊息,誣指他體罰學生受傷,他要求澄清,對方不理會,遂採取法律途徑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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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權搜書包/「太離譜」家長、教團難接受 ( 2007-12-18 )
保護人權 教部主秘:法官有待學習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學生控告老師搜查書包涉及侵犯隱私權,卻遭法官判決求償敗訴,人本教育基金會大呼這項判決「太離譜」,而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也認為不可思議。教育部主秘莊國榮則說,「法官對人權保護要學習的地方實在很多!」
全家盟新任理事長謝國清認為,「法院判得太奇怪了!」他認為,老師就算是基於維護校園安全等種種理由,懷疑學生身上有不該帶的物品,也必須經由家長同意才能執行搜查,法官的判決不能保護小朋友基本人權及隱私權,會讓家長們感到很憂心。
負責擬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莊國榮說,辦法中規定老師在特定狀況下才能搜書包,例如第二十八條中,老師認為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對象」涉及帶違禁物品,而第二十九條更進一步規定必須經過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之下,才能對學生進行私人物品的檢查。
疑帶違禁品 第三人陪同可搜特定生
辦法中也列出所謂法定違禁物品,包括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化學危險物品、色情暴力書刊、菸酒及其他違禁物等;該案例中僅僅搜出的學生手機,事實上並未被列為違禁品。
莊國榮說,基於教育人權,各級老師是絕對不可以隨意對學生搜書包,而就算是有相當理由及證據,也必須只能限定在特定對象的學生,絕不可以全面搜索所有學生的書包。所以他認為,做這項判決的法官,對學生人權的保護仍有許多地方應該學習。
法官對未成年人權意識 跟不上國際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也對此判決表示難以接受;她說,台灣法官遇到未成年人的個案,其人權保護等級往往自動降級,未成年者人權得不到合理的尊重,明明成人和小孩都應享有相同的人權,但台灣的法官總是以「出於好意或管教」等種種理由加以限制,法官對未成年者人權意識單薄,跟不上國際的水準。
她很擔心,這項判例如果被援用,將會擴大為老師可以恣意搜孩子的書包或侵害隱私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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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會:特殊案例 易遭誤解
〔記者申慧媛、林曉雲/台北報導〕全國教師會諮詢輔導處長楊益風昨天對台北地院這項判決,他認為外界很容易解讀成「老師有權搜學生書包」,但他認為法官只是接受 雷 老師說法,讓民事判賠不成立,不表示法官認同老師有權搜學生書包。
楊益風認為,若該學生及家長改告國家賠償官司,控告政府春暉專案要求老師全面搜學生書包作法不當,也許反而比較有機會成立。
他說,因該案例是學生提出民事賠償要求賠一百萬,老師對其搜書包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解釋,法官採信其理由,不必擔負民事賠償之責任。
執行任務 老師不須賠償
楊益風並進一步說明,由於春暉專案不是老師所訂,而老師必須依法執行任務,法官一般都是判罰訂定政策者、不罰執行者,所以不 應由 老師負起賠償責任。
不過他也說,老師在執行學校或是各項政策時,若遇到政策規定可能會侵犯到學生個人的人權隱私時,老師其實是可以拒絕執行。
他強調,全教會認同教育部的相關管教辦法,賦予老師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進行學生物品的檢查,但絕不是准 許 老師「恣意搜學生的個人物品」,他也認為,這項判例很容易遭到外界誤會,法官必須將這部分對外說明清楚。
老師學生是特別權利關係
台北市教育局軍訓室主任陳國樑表示,依教育部新的輔導管教辦法,為了保護大多數同學,在緊急及必要的情況下,仍可由老師、導師、學生協同下搜書包,雖然可能造成部分學生的不方便,但老師和學生是特別權利關係,不同於一般民眾與警察之間的關係,老師是為了維護大部分學生的安全,才有搜書包的必要性。螢橋國中校長李素珍則表示,學校尊重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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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阻卻違法
擅自搜查別人的書包,不僅侵害對方隱私,還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但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老師搜學生書包,可阻卻違法。
所謂「阻卻違法」,是指當事人的言行,形式上違反法律,實際上不會被處罰。
比如,A拿刀砍B,B為了自救推開A,結果A摔倒受傷,表面上看,B涉嫌傷害罪,但他是正當防衛,只要不過當,傷害罪就不受罰。
為了緊急避難(也以不過當為前提)、或公務員依上級命令行事(除非事前明知命令違法)而違法,也可阻卻違法。
本案中的老師搜學生書包,或有侵害隱私之虞,但因法院認定阻卻違法,所以仍然勝訴。(記者賴仁中)
自由時報-9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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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上面的報導了嗎?
學校的老師可不可以搜學生的書包,其實是可以的…
在我國中時…
老師也有搜查學生的書包
但搜查學生的書包,學生的隱私就被忽略了,對學生來說,也不是很好
也因為如此,造成學生的家長生氣而告上法院的一個案件
PO這篇新聞的原故,是在說明校園的危機和侵害隱私的問題…
之前,有很多的新聞報導,不管是國外或是國內都有發生校園事件
所以搜查學生書包說真的不違法,但也要顧到隱私之虞…
在國中時,我 班上的 老師會先說明…
讓同學自己把書包的東西拿出來放在桌子上,再自己把書包倒過來,因為如果事先提出要搜書包的話,學生會把危險物品塞給無辜的人,所以才會不告知的方法搜查
這個問題點,在校園裡真的很令人不知如何處理
那就要看雙方的認知和看法了
所以兩方的處理方法有優點的存在也有缺點的存在
想要雙方滿意,好像很難~^^!!!
BY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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