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6 12:06:39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網路援交閃不過,問題出在「暗示」
網路援交閃不過,問題出在「暗示」 文 / 黃育衫
好奇心使然,鍾姓女生,一嘛不懂法律,二嘛以為網路警察都很好騙,就在網路聊天室裡,用暗示的語意,向沒見過面的對方提出性交易的要約,她很懊悔,但是,要說她沒這個意思,但是,警察卻不相信她,問她:「那你的意思是什麼?」,百口莫辯的她,只說,只是寫一寫、根本沒交易,這也算是有罪嗎?
只要在網頁上留言暗示要援交、留下聯絡方式、交易價碼等,即使未出面交易,警方也可根據IP和電話鎖定,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送辦。
網路常見的犯罪以張貼色情圖片、貼文援交、盜用他人帳號排行前三名,近年則出現駭客侵入他人網路相簿,盜取相片的新犯罪趨勢。上網張貼色情圖片,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貼文找援交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盜用他人帳號,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駭客若盜取自拍美圖,恐涉及侵犯著作權,若盜取裸照散布,則另涉及妨害秘密、妨害風化以及散布猥褻物品罪。
來源:台灣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