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無效嗎?
【房地產法律問題】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無效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農地上有違建的鐵厝,遺囑上可列入嗎?如果可以的話,怎麼去證明他的價值和存在呢?有繳房屋稅之稅籍證明或租金收入,可以證明嗎?遺囑內容有違反特留分,那這份遺囑就無效了嗎(註一)?
【解析】
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分別為民法第1187條、1125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判決所揭示,是遺囑人之遺囑,雖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惟其違反,並非當然無效(註二),僅生「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之情事(註三)。
至於農地上有違建的鐵厝,遺囑上可否列入?只要係遺囑人之遺產,均可列入(註四),不以是否已辦竣登記為限,是違建之鐵厝,當然可以列入遺囑,其價值,得以重建價格扣除折舊、租金收益還原法等不動產估價方式,估定其價值,至於稅籍資料雖也可為佐證資料,但與前開不動產估價方式尚屬有別,仍不得為唯一之參考資料,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17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何謂不違反特留份?
註二:民法第73條但書:「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03月29日93年度家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查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自命有繼承權之人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本件係遺囑有無違反特留分規定,若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係屬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之問題,核與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無涉」、臺灣高等法院93年01月20日9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91年11月06日88年度家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註四:此觀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自明。
來源:台灣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