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刷卡!」對不起!因為要開發票,稅金要外加
「刷卡!」--對不起!因為要開發票,稅金要外加 |
文 / 黃育杉
有一位小姐已為買到了較便宜的東西,結果要結帳時,店員問她「小姐,妳要刷卡還是付現?」;什麼話!「姑娘我卡片很多,要那一張,自己挑」;「小姐,對不起,刷卡要加五ㄆㄚ5%的稅,以及手續費3ㄆㄚ3%」,各位網友,這時候你是付?還是不付?付現嗎?後面還有很多人在排隊喲,別丟臉喲……。
你沒碰過這種事嗎?才怪!沒碰或也聽說過吧,沒常識也要記得看電視嘛!很多商家就是利用消費者這種無所謂的心態,所以才會大膽不饞的說刷卡要加稅金、手續費。
根據「有收入就應該課稅的最高指導原則」,開立發票是稅捐機關認定商家營收多少,而課予應納稅額的依據,如果商家刻意不開發票,就是屬於稅法上「逃漏稅」的行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十四條也有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適用標準也有規定「其他逃漏稅行為,對社會納稅風氣有重大影響者」。上面的案例,該商家就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稅捐機關檢舉,也可以選擇拒絕購買該商品,不要讓商家認為消費者都是那麼好欺負的。
為什麼刷卡還要付手續費呢?其實這也是沒有道理的,根據目前各家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約定,持卡人可以到發卡銀行簽約之特約商店,持卡消費,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但是,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之間,通常都有約定「除非非本人持卡,或所持信用卡為偽造或變造,或持卡人經連線確認已超過信用額度使用等,特約商店是不得任意拒絕持卡人以信用卡消費」,至於手續部分,各家銀行作法不同「通常都是約定手續費由商家自行負擔者,只是自行負擔的比率,依契約自由約定原則,屬於協議事項」,但絕對不是由消費者負擔,因此,商家向持卡的消費者要求負擔手續費,雖然不能算是違法,但是確實是違反了「特約商店與發卡銀行間的協議」,消費者可以向發卡銀行提出申訴,然後再由發卡銀行向商家,依違約條款解除契約。
至於你如果已經付出了手續費,有些發卡銀行會先行吸收,然後在從商家應得的費用中扣還,有些發卡銀行的作法就不是很明確了,拖拖拉拉說什麼要幫你處理,結果呢?可能最後還是讓你有自認倒霉的結果。
本文建議您:1.購買商品前問清楚,如果商家有刷卡加稅或加手續費的情形,勸您最好不要在那一商家購買商品,如果有空的話,上網到稅捐機關檢舉或發卡銀行申訴。2.根據稅捐機關表示,商品的標示應是含稅價,所以不能有稅外加的情形出現。3.消費者辦理信用卡時,應該問清楚發卡銀行是如何處理申訴案件的,可以作為選擇發卡銀行的事項之一。千萬不要做沒有聲音或自認倒霉的消費者。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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