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30 16:28:19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騎士被垃圾車撞傷,國賠等了11年
騎士被垃圾車撞傷,國賠等了11年 |
文 / 黃育杉
十一年前,一名商專女學生,被一輛垃圾車超車不慎擦撞,致其半身癱瘓……當時廿歲的余姓女學生騎機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安康路段,駕駛垃圾車的吳克昌,超車時疏未保持適當距離,不慎擦撞女學生的左側背部上方,余女人車倒地,因腦水腫,造成左臂麻痺等重傷害。
這件國家賠償官司打了十一年,法院判賠六百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元定讞。當初,承辦員警到肇事現場時,因見現場並無碎片,也沒有被害人在場,警方是根據余女指證吳克昌的垃圾車號,但警方到焚化場看垃圾車查證余女所述,也未見撞痕,懷疑是余女記錯車號,余女認為員警處理不妥,彼此所有爭執,員警因此並沒有當天製作筆錄,是因為余女的家人幾天後到交通大隊表示要提控告司機吳克昌,員警才因此通知雙方製做筆錄。
環保局在這件訴訟,辯稱被告司機是救助者,並非肇事者,拒絕賠償,造成環保局此項堅持的根源,是始自最初處理理車禍的交通大隊內湖分隊警員黃振伍、林世光的記載。但是,司機吳克昌被高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定讞,都未改變。
過了幾天,余女的家人到交通大隊表示要提控告(吳克昌),黃、林兩員乃通知雙方做筆錄。
此案是因為內湖交通分隊警員找到一名張姓目擊證人,全案遲延一個多月之後才移送檢方偵辦。張姓目擊證人證稱,是垃圾車超車轉彎時,掃到女學生的機車,然後垃圾車上才有人下車查看、攔計程車送醫,所以,證人的證詞如果是事實,則顯然與環保局所説的,司機並非單純的下車救助,而是肇事者。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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