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大樓主任委員,是否須設籍在社區內?
【房地產法律問題】大樓主任委員,是否須設籍在社區內?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請問大樓主任委員是否須設籍在社區內,是否有相關法規規範?對個人財務狀況不佳人員擔任管委會主委,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免除其職務(註一)?
【解析】
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第5項)。」「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5項、第3條第8款、第9款定有明文,是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均為公寓大廈之住戶;而公寓大廈之住戶,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均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並由管理委員互推成為主任委員,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亦不例外。從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選任,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並非以「是否設籍在社區內」為斷。至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個人財務狀況不佳,得否免除其職務,自應依規約之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註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1月15日 崔媽媽討論區 首頁> 公寓大廈討論>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請教擔任管委會主委資格問題。
註二:相關文章,請參拙等2人合著,輕鬆搞定公寓大廈:Part 2管理組織 Ch9 管理委員出席率過低時,得否罷免之?第303頁以下,2008年1月初版1刷,臺北:五南文化事業書泉出版社。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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