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是不是只要女孩子同意,都可以跟她發生性行為呢?
是不是只要女孩子同意,都可以跟她發生性行為呢?
據報導,某學校教官,涉嫌與年僅十三歲就讀國中一年級女網友赴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被女生的同學記下車號報警處理,當警察傳喚這位教官到案說明時,他辯稱是與這位女子在妳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不是強暴脅迫的方式進行,但警方還是依加重強制性交罪移送法辦,請問,男歡女愛既是妳情我願,怎麼還會有罪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導,某學校教官,涉嫌與年僅十三歲就讀國中一年級女網友赴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被女生的同學記下車號報警處理,當警察傳喚這位教官到案說明時,他辯稱是與這位女子在妳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不是強暴脅迫的方式進行,但警方還是依加重強制性交罪移送法辦,請問,男歡女愛既是妳情我願,怎麼還會有罪呢?
在一般的觀念裡,強制性交罪(以前稱作「強姦罪」,現在改為「強制性交罪」),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必須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就不成立犯罪。
但是法律為保障年幼的女子,在刑法第227條規定,對年齡在十四歲以下以及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交行為,依然是有罪的,此時就不管雙方的意願如何,就算是經過同意,依然成立犯罪,在法律上稱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嫌。除了性交行為外,還包括猥褻行為,都是刑法處罰的範圍。
節錄刑法第227條規定如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時候法律考量到行為人的年齡尚輕,為了給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涉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採取告訴乃論的方式,只要能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就能夠撤回告訴。
除此之外,法律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亦有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在這種情形下,就算女孩子同意發生性行為,只要是涉及性交易,都是觸法的。
成年人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仍有有觸法可能,刑法第239條有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成年人在發生性行為之前,還得確認雙方是不是有配偶,否則還是違法的呢!
還有一個觀念要教各位,法律對於性交的定義,並不採取「性器官接合」的看法,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如此一來,性交的範圍擴大,應該特別注意才是。
發表於 2007/09/09 08:19 PM
引用於http://blog.sina.com.tw/8568/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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