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1 23:21:19 落葉之楓

【YAHOO!奇摩部落格公告】禁止分享境外基金訊息 《放置在未分類資料夾裡,以便提醒注意》

 

[公告]禁止分享境外基金訊息

2007/10/18 18:39

各位親愛的部落格使用者,您好!

日前金管會與本公司溝通,由於目前有用戶利用部落格散佈境外基金相關資訊,

涉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可能。(法條如下所列)

只要能認定在境內有代理募集或銷售未經政府核准的境外基金,即為違法。

為避免各位會員觸法,即日起Yahoo!奇摩部落格將會進行此類之內容進行管制

與移除,也會積極宣導會員周知該等內容屬於違法。

若您的部落格內容中有此次公告所提及之內容,建議您盡快善加處理,

避免受到政府查緝及觸法之累。

 

Yahoo!奇摩部落格  敬上

目前就境外基金的管制相關法令如下: 

名  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93 06 30 日公布 )

 第十六條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不符合規定者,視為募集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

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者,亦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境外基金發行者與其指定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一項所

定業務;其資格條件、申請或申報程序、從事業務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與其限制、申請或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第一項境外基金,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經核准的境外基金,您可在這裡查詢。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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