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開房間不算通姦 民事判賠《刑法》
開房間不算通姦 民事判賠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外遇開房間不算通姦,無罪,但卻要賠償!
證據不足 通姦罪不起訴
莊某與已婚的林女開房間,遭林女丈夫盧某捉姦,雖然當時兩人衣衫不整,但盧某並未掌握妻子與莊某嘿咻的證據,檢察官認為,莊某僅開房間,沒犯通姦罪,予不起訴處分;盧某另提出民事求償,法院認為,開房間不論有無嘿咻,都已侵害盧某身為丈夫的權益,判莊某賠盧某20萬元。
盧某與林女於74年結婚,他主張,自己從事公職多年,辛苦養家,但妻子卻愛打麻將,最後還出軌,95年7月間,他與警方一起至台北縣馥麗旅店捉姦,當時敲門4分鐘,莊某才來開門,而且僅穿內褲,床單也很亂,分明是已經辦完事,遂控告莊某通姦。
莊某則表示,是因林女酒品差,兩人才至旅館喝酒,並非通姦,但他也坦承已與林女開3次房間,雖盧某拍到妻子與莊某衣衫不整,共處一室的照片,但檢察官認為,「開房間」不等同於「通姦」,通姦必須是雙方有發生性關係才算數,因此將莊某不起訴處分。
莊某雖逃過刑事責任,但卻面臨民事賠償,莊某認為,盧某與他的妻子開房間,已侵害他的權利,因此求償7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與已婚異性往來,沒有到飯店開房間的道理,而且莊某還開了3次。
法官認為,雖然沒辦法證明莊某與林女通姦,但莊某與人妻開房間的行為,已足以破壞莊某與妻子的婚姻,構成侵權,判莊某應賠償盧某2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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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刑事通姦與民事賠償構成要件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者與人通姦,可處1年以下徒刑。
但每個法官對「通姦」的定義並非完全一致,有的僅是書信中寫到曖昧字眼,就被法官認為構成通姦,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姦在床,卻獲判無罪,目前審判實務上,對於通姦的定義,是視有無性交而定。
是否有「性交」的證據,為定罪關鍵;若無法證明通姦,但能證明第三者的行為,已影響到配偶的人格法益,另可依民法求償,如與已婚者熱吻、開房間,都可能侵權而面臨賠償。(記者劉志原)
自由時報-9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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