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8 16:34:53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法律信箱/遭冒名開票 可聲請支付命令

法律信箱/遭冒名開票 可聲請支付命令

桃園蘆竹鄉楊先生問:

朋友借用我的存款簿、印章及支票,去跟他人借錢,結果跳票了,請問我要對這些跳票支票負責嗎?我可以去法院告他嗎?聲請狀要如何寫?

吳雨學律師答:

由於票據具有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等性質,因此票據作成必須依法定方式,才有效力。另依據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換言之,只要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的人,不問開票原因為何,發票人均應就這些跳票支票上的文義及金額負責。

楊先生是將存款簿、印章及支票交給朋友去使用,顯然知悉或可以預見朋友會簽發支票,去跟他人借錢,結果支票跳票了,楊先生當然仍要依支票上所記載的金額對他人負責,然後楊先生只能再依借貸或委任的法律關係,回頭向那朋友主張還款。

楊先生對該朋友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的聲請。受理法院會先依楊先生主張事實為基礎,對那朋友核發支付命令,倘若朋友有收到法院所寄發的支付命令,又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時,則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至於支付命令的聲請,應表明、注意下列事項,若雙方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者,須有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請求的原因及事實等。

(長橋法律事務所吳雨學律師回答,記者孫友廉整理)

自由時報-9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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