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7 00:09:56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 只蓋章沒見證 離婚無效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 只蓋章沒見證 離婚無效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蓁儀兩年前與先生協議離婚時,因不想讓親朋好友擔任離婚協議書的證人,因此花錢請「職業證人」幫忙。不過這兩位職業證人有一位是先簽名蓋好章後,由另一位出面一併處理。
最近蓁儀的前夫因向蓁儀借錢不成,竟然告訴蓁儀,若不肯借錢,他將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因為當時證人根本就沒有見證他們的離婚。面對前夫這突如其來的告知,她真的很擔心,到底他們的離婚有沒有效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親聞)。
蓁儀所請的兩位「職業證人」,其中之一有親自出面到場辦理離婚見證,其見證效力當然沒有問題;但另一位證人並沒有到場,也沒有以口頭向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即蓁儀及其前夫)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就事先在離婚協議書上蓋好章,那麼這位證人並沒有「親見」、也沒有「親聞」蓁儀及其前夫的離婚行為,所以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
蓁儀的離婚手續,因為其中一名證人的見證不生效力,造成只剩下一名有效證人的結果,因此未能完備「二個以上的證人」的形式,所以離婚無效,也就是說,雖然已經在戶籍上辦妥離婚登記,但實際上夫妻關係還是存在。
自由時報-9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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