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4 18:41:49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員工犯錯,雇主要賠償?

〈勞資議事廳〉員工犯錯,雇主要賠償?
圖/許育榮

文/邱駿彥 圖/許育榮

前些日子媒體報導某銀行經理辱罵屬下,被該屬下一狀告到法院,結果法院判決銀行要賠償30萬元。這樣的判決結果,不禁令人疑惑,明明就是經理犯錯,不該以不當言詞辱罵屬下損及人格,為何企業還要負賠償責任呢?

法源依據:民法第188條

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辱罵人的經理是企業所僱用,企業對經理本有監督其執行職務的權限,如果企業疏於監督,導致經理在執行職務時辱罵屬下,侵害到屬下的人格權利,則法律明定僱用人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保護被害人原則〉監督不力 雇主難辭其咎

上述規定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保護被害人,雖然直接侵權行為人為受僱人,但萬一該受僱人無資力賠償時,可能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應有的救濟。既然僱用人也有監督不週的過失,因此從正義的衡平考量,僱用人自然就難辭其咎。

例如公車司機行車時因打瞌睡而傷及路人,則僱用該司機的交通公司亦必須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理由是公司方面在司機發車時沒有盡到監督判斷該司機是否有精神不濟等情事。

〈雇主救濟之道〉向法院提出免責舉證

但如果僱用人在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的執行,已盡到相當的注意,或客觀上縱使有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但書明定,此時僱用人是可以主張免責。問題是僱用人若要主張免責,就必須舉證已盡相當的監督與注意,例如公司方面要證明已經三令五申主管不得隨意辱罵屬下,而且事後已對違反規定的主管即刻處分,如此才能避開連帶賠償責任。

〈衡平責任考量1〉

斟酌經濟狀況 向公司索賠較有利

唯實務上要做到讓法院接受的免責舉證,並不容易。原因在於民法第188條既然著眼於保護被害人,因此即使公司方面有足以主張免責的證據,萬一侵害他人權利的受僱人無法賠償被害人時,法院依本條第2項規定,基於衡平責任考量,仍可斟酌公司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命令公司為全部或一部分的損害賠償。

例如公車司機在發車時,公司方面雖已對該司機盡到充分的監督管理,且教育訓練時有加強宣導要專心開車,結果該司機行車時竟然接手機講電話,以致疏於注意與來車對撞,司機自己也不幸重傷。則受傷害的乘客仍可聲請法院命令公司要賠償。

〈衡平責任考量2〉公司亦可向侵權行為人索賠

誠如上述,既然公司並不是直接的侵權行為人,因此公司依第188條第3項規定,在連帶賠償給被害人之後,對於直接侵害他人權利的受僱人,可以行使求償權。前面提到法院雖判決銀行要賠償30萬元,辱罵人的經理也不用高興,因為銀行在賠償30萬元之後,如果覺得有必要,依法是可以向經理追討該筆賠償金額的。

哪些職權受到保障?

至於法條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要負連帶責任,其中所指的侵害他人權利,究竟是指哪些權利呢?凡是侵害到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者都包括在內。不只如此,還有例如侵害到肖像權等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也屬於權利被侵害。

至於賠償額度就涵蓋了財產上損害與精神上損害的範圍。例如受僱員工在執行職務時與同事打架,傷及對方身體健康時,公司如果負連帶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包括被害人醫療費等有形支出,及精神上的損害。

法源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職場性騷擾 公司也會被求償

另外,在其他勞動法令中,也必須注意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也有相同規定。如果公司員工受到性騷擾時,除非公司能舉證已盡力防止而仍不免發生,否則公司就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案例可以給企業一個警惕,當受僱員工侵害到他人權利時,並非只有該員工個人責任而已,基本上企業也難辭其咎而必須負連帶責任。因此企業應該儘快找機會進行員工教育訓練,注意員工出勤態度,特別是經營各種服務業的企業,必須監督、教導、訓練受僱員工面對顧客的態度。並且還要妥善保存類似盡到相當注意的證據資料,才能確保企業在法律上做有利的主張。

自由時報-9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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