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7 20:10:29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如何合法引用媒體著作權?

如何合法引用媒體著作權?

網路盛行,部落客(Blogger)引用媒體或其他人的文章著作,或是電子媒體及網路媒體引用平面媒體的消息報導,頗為普遍。但如何合法引用呢?

  媒體傳遞豐富資訊,累積影響力,部落客以爬文或轉貼文章,來增加可看性,看似稀鬆平常,但一不小心就可能因為引用不正確,發生侵權。

  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在保障著作人原創著作物的權益,同時還有調和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資訊傳遞自由等目的。因此,著作權法保留了適度的彈性,提供其他人可以合理引用著作物的空間。

  網友或部落客將新聞放在自已的網站或部落格,註明正確出處來源,就具備著作權的概念。近來,常見是電子媒體引用平面媒體的報導,進行二次報導,也必須正確標明出處,粗心或是疏忽,就可以惹上侵害著作權的官司。

  著作的合理利用,受到著作權法第49條、第52條,第55條及第56條明文規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仍應依同法第 64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著作人的名稱或姓名。

  例如很多人看晨間新聞,會看到電視在播各報重要新聞,雖然依上述的條文規定,為公開播送目的,電子媒體可以把原著作錄影錄音作為引用內容,但利用是否合於65條規定,仍然要審酌一切情況,特別是利用的目的及性質,來判斷合理性。

  不論電子媒體或是網路部落格,有幾種引用錯誤的情況,很可能導致引用人在無意間侵權而不自知。是否構成侵權?首先應判斷有無著作權,其次為有無授權。構成侵權的情況一,是有著作權、未經同意、不構成合理使用,尤其是公開播錯時,最為嚴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情況二,是有著作權、未經同意、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人可以發函要求對方「正確引用」,而未正確引用的媒體,依照著作權法第96條規定,也可能被課處5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建議網友或引用人在引用報導時,應註明出處外,特別是電子媒體在引用相關新聞時,除了在口頭播報時,要注意新聞與來源的引用正確,另外,版面及報頭引用正確,以錄影錄音方式讓新版面露出,是最保險的做法,就可以避免引用錯誤,降低侵權的風險。

【林天財口述、王尹軒採訪整理】工商時報 A18/稅務法務 2008/05/21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天財口述,記者王尹軒採訪整理)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8/05/22/280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