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法律規定,年滿幾歲才可飼養寵物?飼養蠍子或蜘蛛等有毒寵物,是否需要得到室友同意呢?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法律規定,年滿幾歲才可飼養寵物?飼養蠍子或蜘蛛等有毒寵物,是否需要得到室友同意呢?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法律規定,年滿幾歲才可飼養寵物?飼養蠍子或蜘蛛等有毒寵物,是否需要得到室友同意呢?
【解析】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第2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第5款、第5條第1項、第7條、第32條及民法第190條定有明文,是所謂寵物,乃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其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而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違反此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或「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更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該飼主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該飼主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從而,一般未滿十五歲的兒童及少年,雖有飼養寵物之事實,但仍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負飼主應盡之義務;而飼主千萬要防止所飼養之寵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以免所飼養之寵物被沒入或被禁止認養或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時被駁回或被依民法第190條之規定求償。
至於飼養蠍子或蜘蛛等有毒寵物,是否需要得到室友同意呢?除「租賃契約另有『飼養蠍子或蜘蛛等有毒寵物,須經室友同意』之約定,而須經室友同意」或「公寓大廈規約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住戶不得飼養動物」(註一)或「依其他法律不得飼養動物」外,飼養蠍子或蜘蛛等有毒寵物尚非不許,惟飼主千萬要防止所飼養之寵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或妨礙公寓大廈之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以免所飼養之寵物被沒入或被禁止認養或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時被駁回或被依民法第190條之規定求償或被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註二)處罰,那就得不償失了。
【註解】
註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款、第5款:「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4款)。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5款)。」、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參照。
註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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