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主委、財委、監委在任期內自動請辭,是否要重新召開臨時所有權人會議改選?
【法律常識】【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主委、財委、監委在任期內自動請辭,是否要重新召開臨時所有權人會議改選?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主委、財委、監委在任期內自動請辭,是否要重新召開臨時所有權人會議改選?
【解析】
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款之規定,是有關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與解任,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註一)。從而,主委、財委、監委在任期內自動請辭,是否要重新召開臨時所有權人會議改選?抑或儘速依法補選?自應先從規約之規定(註二),規約未規定則再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未有決議,則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擔任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註三),以為補選或改選管理委員之依據。
【註解】
註一:內政部95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50056147號函亦可參照。
註二:例如甲社區管理規約第8條:「一、 本會設管理委員三席,…五、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再行補選後補委員。…」、第10條:「一、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二、 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即有所規定,則主任委員出缺,即應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主任委員選任後,副主任委員或財務委員出缺,即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管理委員出缺時,則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再行補選後補委員。又甲社區管理委員會僅設管理委員三席,從而,管理委員三席均出缺,也只能全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為管理委員,再由管理委員互選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再於管理委員中選任出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至於管理委員三席均出缺,但無任何候補委員可資依序遞補時,也只能儘速依法改選了。
註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參照。
來自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