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8 16:14:44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受刑人是否無法享有健康保險的權利?

【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受刑人是否無法享有健康保險的權利?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一般受刑人(被關的人),是否無法享有健康保險的權利?還要繼續繳納健保費嗎?另失蹤滿六個月者,得否先辦理停保?


【解析】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二、失蹤(註一)滿六個月者。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定有明文,是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註二)、管訓處分之執行者,除「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外,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當然不能享有健康保險的權利,也無繼續繳納健保費之義務。

至於失蹤滿六個月者,得否先辦理停保?按「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遠洋漁船船員除外。」固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所明定,惟係指失蹤未滿六個月者而言,苟失蹤滿六個月,自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辦理。


【註解】
註一: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人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第1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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