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上網辦理結婚登記,有問題嗎?
【法律常識】上網辦理結婚登記,有問題嗎?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幾天前一家平面媒體大幅報導:內政部未來要致力推動主管的婚姻登記制度的大改革,有關結婚方面,基於便民,要讓結婚雙方當事人坐在家裡,上網敲敲鍵盤,就輕鬆地完成「結婚登記」手續,不用為了要辦登記而跑一次戶政事務所。至於兩願離婚方面,則不宜太過容易,主張透過立法增訂兩願離婚生效前,須有「諮商」程序,讓失和的雙方當事人坐下談談,經諮商人士介入後,能夠緩和並冷靜雙方當事人的情緒,使兩願離婚的困難度升高,可以抑制離婚率的攀升!內政部這些要推展便民與顧家的構想曝光以後,各方反映正負面都有。意想不到的是兩願離婚要加添強制諮商制度,更是引起熱烈討論,部分婦權人士則普遍持負面態度,認為想要透過強制諮商解決感情已經破裂的夫妻關係,何異緣木求魚,雖然政府一番好意,但是效果令人置疑。婦權團體甚至直言「現代社會的親密關係是多元流動的關係,政府沒有立場介入。」至於上網登記結婚部分,大部分人對於政府貫徹便民措施的一片心意,都給予肯定,但是對於目前網路上「駭客」橫行,還是非常擔心網路的安全,深恐一旦被「駭」,喜事變成衰事,那就得不償失!有人因此非常排斥,不想將終身大事,用一指在網路上敲定。
上述內政部兩項戶政革新措施,都是以人民的福祉為出發點,且與社會大眾生活密切相關,應是可以開放供公眾討論的議題,現在只是消息傳出,對所謂「慢出」部分,就引起熱烈討論,未來將會有更多人加入反映不同意見,主管機關在集思廣益,擷菁去蕪之下,必定能端出較無爭議,而為各方所能接受的政策!且兩願離婚增訂強制諮商程序,尚須經過修法方能實施,在修法過程中,立法機關也會對必要性、妥適性詳加討論,並不是說增訂就增訂的。大家還是稍安勿躁,靜待修法結果吧!至於有關「快進」部分,也就是敲敲鍵盤在網路上即能完成結婚登記的便民措施,大家似乎都把注意力放在會不會有安全的顧慮上?很少有人從法律層面考慮這種便民措施的適法性問題,其實這部分才是真正值得重視的!
結婚要辦戶籍登記,是戶籍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早就有的規定,過去的結婚登記,只是提供戶政機關作為戶政資料管理、參考之用。縱然不去辦結婚戶籍登記,並不影響結婚的效力,可是,在本年的五月二十三日以後,這結婚的戶籍登記在法律上的評價,就完全不一樣了!因為新修正被民法學者稱作「結婚的形式條件」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就在這一天施行,施行以後戶籍法上的「結婚登記」,便成為結婚的成立要件。為什麼會這樣說呢?看看新修正的這條文便可明白,法條是這樣規定的:「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分析這法條的內容,結婚必須要符合兩個要件,第一、要有表明結婚事實的書面文件,並有二以上的證人在書面文件上簽名。至於書面文件的內容應該如何記載,法律並無規定。一般說來,結婚也是一種類似契約的當事人雙方共同行為,在書面文件中,至少也要表明一般契約中所要具備的人、時、地的要素以外,還要表達出當事人相互間要與對方結婚,未來長長久久的日子要永遠共同生活在一處的文義,文具店中出售印好的空白結婚證書買來填寫,應該合於法律的要求。第二、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經戶籍機關為結婚的登記以後,結婚的形式要件才告完成。未辦結婚登記的結婚,縱花大錢把結婚儀式辦得富麗堂皇,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婚為無效。修正後的民法既然將結婚生效的重任賦予戶政機關,戶政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前,對於結婚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書面」,怎可置而不問?敲敲鍵盤是無法將文書原件送往戶政機關的。另外結婚除形式要件以外,還有實質要件,像特定親屬之間是不能結婚的限制,違反者也是無效。有沒有這些情形,也得問清楚說明白。這也是上網登記結婚難以做到的。最要緊的是敲鍵盤的人是不是要結婚的人本人,網路那頭的戶政機關是無從查覺。雖然設定自然人憑證來過濾,但取得自然人憑證可能是好幾年以前的事情,不能代表「當下」的實際狀況。結婚當事人不能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情形甚多,像人在國外、身陷囹圄、染有重疾、神智不清等等,網路都無法過濾,敲入鍵盤讓這些人完成結婚登記,一旦曝光,不但戶政機關聲譽受損,還會引起紛擾不斷。雖主管機關曾有官員投書報端,說明上網申請結婚登記,日後尚需結婚當事人攜帶相關證件親往戶政事務所補辦登記手續,但可將結婚效力回溯至上網登記之日。果真如此,是可以阻止一些違法事件發生。但回溯生效,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可能要走上修法途徑。其實民法並未規定結婚與登記日期須綁在一起,分別將各個日期在戶籍資料上註明,不就得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9月1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來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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