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雇主積欠退休金,怎麼辦?
【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雇主積欠退休金,怎麼辦?
文/邱駿彥
Q我已經退休了,但是公司人事反應退休金提撥不足,需補足提撥最高級數後才能請領退休金;還說如果我想請領退休金的話,必須要排隊,因為公司無法立刻支付退休金給我。請問有何法律途徑可以救濟? (新竹周先生)
A周先生應該是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舊制」的勞工,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後,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55條所定退休金給予標準給付退休金,最高為45基數。退休金計算之基數標準,則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之。而且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在「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雇主若未依法給付者,主管機關知悉後查明屬實者,應科雇主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在第56條中明定「雇主必須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目的是在保障勞工確實領得到退休金,也在減輕雇主一次必須給予數額龐大退休金之負擔,因此要求雇主必須依未來勞工退休人數、金額,在法定限度內自訂比率按月提撥。另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亦有特別規定「雇主必須在99年以前足額提撥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準備金」。不過,這些規定並非用來讓雇主當作無法給付退休金的藉口。只要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即使雇主的退休準備金帳戶餘款不足,雇主仍必須從公司財務中撥款給付勞工退休金。
如果公司退休準備金提撥帳戶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且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無法一次全額發給退休金時,在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於提供相當擔保者,例外得准許雇主「分期給付」。但絕無所謂勞工「必須排隊」才能領取退休金之規定。
周先生先前服務之公司人事所言,基本上應屬推託之詞。或是公司為求99年以前必須足額提撥之法律規定,暫時不願幫勞工申請從帳戶中支領退休金,以避免雇主又要加碼提撥,但這些考量或藉口均屬不法。
在這裡提醒周先生注意,勞基法有規定「退休金請求權時效只有五年」,如果拖延過五年後,雇主在法律上即無給付退休金之義務。因此建議周先生應該立即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雇主積欠退休金,請求協調或調解。如果雇主不願依法給付退休金達成和解,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勞工訴訟補助,因為周先生本案單純且幾乎勝訴在握,只要縣市政府勞工訴訟補助款項尚有節餘,應該可以得到補助款。(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自由時報-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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