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19:54:30 落葉之楓

【YAHOO!奇摩部落格公告】[公告]菸品管理因應菸害防制法 《放置在未分類資料夾裡,以便提醒注意》

[公告]菸品管理-因應菸害防制法

2009/02/13 11:40

親愛的網友您好:

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即日起如您上傳的圖片、文字及影片中,有下列情形者,為免您觸法,站方將予以刪除:

1. 您上傳的內容有販售菸品及菸品外盒造型商品的情形。
新公布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如有違反,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上傳的內容有販售相關商品(例如:香煙造型打火機),站方將會移除您上傳的內容。
 
2.您上傳的內容中,有露出香煙品牌Logo,或可能引起其他使用者吸煙的慾望或效果
  由於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新增規定,無論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
  只要可能讓消費者因此產生使用菸品的效果,都為菸品廣告,
   如果在網路上有刊登菸品廣告行為者,將可能依照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站方在此提醒使用者,如果您上傳的內容有露出香煙品牌Logo,將有極大可能被認為菸品廣告而遭罰, 為了避免您遭到處罰,站方也將予以移除。
  如您上傳的內容中,並無包含具體的菸品品牌,但其他使用者看了之後因此增加吸煙或購買想法的情形, (例如:文章介紹及比較香菸口味,或是餐廳套餐菜單上表示將提供菸品者),站方也將刪除。

 
3.所謂的菸品,除了一般的紙菸外,也包含菸草、雪茄,及其他菸草製品(如水菸)。
  故如您上傳的內容是在介紹雪茄或菸草的話,也一併受到上述規則管制,如有違反,站方也將予以刪除。
 
部落格小子再次提醒您,為了避免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遭受處罰,
請再行檢視您目前的部落格及部落格相簿中是否有相關的內容,並請先行自行移除。

部落格小子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