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文/邱駿彥
Q我在一家速食連鎖餐廳打工,前幾天炸薯條時不小心被濺起的油液燙傷,醫生囑咐要休養一個禮拜。請問這樣的事故算不算職業災害,休養的時間是不是也可以有工資?(台北小芬)
A勞動基準法為了要求雇主確實負起「勞工安全衛生」的照顧義務,因此對於勞工提供勞務時所發生的職業災害,雇主必須無條件負起職災補償責任。而判斷意外事故是否屬於職災,實務上都是以該意外事故是否具備「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來認定。
所謂「業務遂行性」,是指意外事故必須是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執行職務時所發生,因此如果勞工下班後逗留在工廠內打球,不小心跌倒受傷,就不能算是具備業務遂行性。
所謂「業務起因性」,是指勞工所從事的工作都有可能發生該種意外事故,而且勞工所受傷害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導致者。例如本案當事人在速食餐廳工作,必須負責炸薯條,而炸薯條的工作難免會有油液濺起的意外,且當事人所受燙傷也是起因於該油液濺起的意外時,那本案狀況就是具有業務起因性。
但有一種例外必須注意,就是勞工如果是因為自己的「恣意行為」而引起該事故者,就不能被認定為職災。例如本案當事人如果在炸薯條時,與同事互相玩水導致水落油鍋濺起油液燙傷,就無法視為職災。
勞工如果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職災補償責任的內容,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與喪葬費等。其中,醫療費用必須全額補償,殘廢與死亡的補償及喪葬費等則依法定標準。而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惟醫療期間如長達二年以上仍未能痊癒者,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尚不符合殘廢標準者,雇主可以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以後的工資補償責任。
不過以上這些職災補償內容,如果雇主有替勞工投保勞保者,勞工可先透過雇主逕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的職災補償。勞保的職災補償如有不足時,勞工仍可再向雇主請求其差額。
還有,如果勞工所受職業災害,是因為雇主設施不良或安全衛生照顧義務有瑕疵等過失所導致者,除了勞基法所定補償規定外,勞工尚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規定,向雇主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因此,這起燙傷意外事故,如果不是起因小芬的恣意行為,就應該屬於職業傷害。除依法可請領「醫療費用補償」外,休養期間仍可按照原訂打工時數,請領「工資補償」。(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自由時報-9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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