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4 15:25:07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名嘴的健保費
【法律常識】名嘴的健保費
文 / 張凱翔 【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健保1.5代尚未通過,據說部分媒體名嘴就已被健保局盯上,將少數名嘴由健保第六類榮民或地區人口月繳保費六百多元,逕行調整為第一類第四款雇主或自營業主,月繳最高五九九二元。有人說,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健保局怎麼可以濫權逕行調整?殊不知,健保制度設計就有互斥條款,例如某名嘴老丁是榮民,依法屬於第六類繳低保費,但他又同時符合第一類自營業主的身分,依據健保法第十二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所以,以第一類「自營業主」認列收費,依法有據。
但以上述的條件,「自營業主」的名嘴老丁,若同時也符合「自營作業者」條件,也可以參加所屬的職業工會,改以「自營作業者」加保,月繳保費可從近六千元降為五百多元,若扶養三人,每一個月就可節省一萬六千元,一年就省了二十萬!「自營業主」與「自營作業者」相較,差了幾個字,保費可是差天差地。
類似名嘴、演藝人員(如名模)等人,該如何符合「自營作業者」呢?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對自營作業者訂有三個條件;一、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二、獲致報酬。三、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簡言之,必須獨立從事勞務工作賺錢,且不能直接僱用助理,並加入所屬的職業工會。此時在職業工會的名嘴,月投保金額依法可自行申報,最低月繳五百多,若有不實,健保局仍可逕行調整,但最高月繳保費三五九五元,還是比「自營業主」省了二千多。健保局為了健保基金,抓漏防弊,理所當然,無可厚非,但人民也應該要知道自己的合法權利,經濟不景氣,開源不易,節流就顯得更加重要!
來自台灣法律網
文 / 張凱翔 【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健保1.5代尚未通過,據說部分媒體名嘴就已被健保局盯上,將少數名嘴由健保第六類榮民或地區人口月繳保費六百多元,逕行調整為第一類第四款雇主或自營業主,月繳最高五九九二元。有人說,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健保局怎麼可以濫權逕行調整?殊不知,健保制度設計就有互斥條款,例如某名嘴老丁是榮民,依法屬於第六類繳低保費,但他又同時符合第一類自營業主的身分,依據健保法第十二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所以,以第一類「自營業主」認列收費,依法有據。
但以上述的條件,「自營業主」的名嘴老丁,若同時也符合「自營作業者」條件,也可以參加所屬的職業工會,改以「自營作業者」加保,月繳保費可從近六千元降為五百多元,若扶養三人,每一個月就可節省一萬六千元,一年就省了二十萬!「自營業主」與「自營作業者」相較,差了幾個字,保費可是差天差地。
類似名嘴、演藝人員(如名模)等人,該如何符合「自營作業者」呢?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對自營作業者訂有三個條件;一、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二、獲致報酬。三、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簡言之,必須獨立從事勞務工作賺錢,且不能直接僱用助理,並加入所屬的職業工會。此時在職業工會的名嘴,月投保金額依法可自行申報,最低月繳五百多,若有不實,健保局仍可逕行調整,但最高月繳保費三五九五元,還是比「自營業主」省了二千多。健保局為了健保基金,抓漏防弊,理所當然,無可厚非,但人民也應該要知道自己的合法權利,經濟不景氣,開源不易,節流就顯得更加重要!
來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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