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五十八年,我已教中學數年,租住台中豐原,外子在台北市工作。有次他回來說,台北縣南勢角有塊地要賣,地一坪三百元,百多人合買千坪,委託營造商蓋四樓公寓,屋款則可分期付。我算一下,只勉強買得起四樓十一萬五千元。
當時月薪不到二千,但我有積蓄,一期期付款。到第三年,以為快付完就有新屋了,誰知營造商勾結地政人員,我們拿不到房產權,只剩原已分割好的地權。外子說先住先贏,否則六七年的薪水全付諸流水。於是我辭掉教職北上,帶兩個襁褓中的孩子住進毛胚屋。
陸續裝修引水設電;而官司也開始,我們一百二十多戶告營造商和地政貪吏。貪便宜的許多二號買主分別告我們每一戶。一年又一年,一審我們輸,一再抗爭,到高院二審,我不再信任律師──也請不起,自己翻《六法全書》寫狀子,帶孩子出庭時,把自己在報紙上寫的相關文章〈系爭房屋〉附上,結果二審我贏了,鄰居跟著我的判例陸陸續續贏官司。
二哥跟我說:長期纏訟,對孩子不好,自己也耗神,不如趁贏官司和二號買主和解。
我大讓步,民國六十七年搬到永和一樓新居,貸三分之二的屋款,但一家人工作上學都方便。而且,第二年,房地產大漲,逐年飛升,再十年永和房子改建成大樓,我得回原先付出的八倍之多,搬到台北市文教區,這一住又二十年了,房價又翻升。
心中常想,幸好當年吃虧讓步,才不會死守著那間山窩窩的小公寓,也常想:老輩人說得有道理:「千算萬算,不抵天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