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我在出版社工作時,遇到一位高中女生想要出版圖文書。由於不確定畫稿狀況,就請她將原稿寄來出版社;隔了幾天公司開會討論後沒成案,就將原稿寄還給她。
原以為這件事就此落幕,沒想到隔沒多久我接到警方來函,說之前那位女孩告我侵占,要我上台北到案說明。
我大吃一驚,打電話給她家人求證,原來她寄出作品隔天,上網時查不到我們出版社的網頁(當天上午剛好伺服器故障,網頁進不去),她心急之下以為遇到詐騙集團,於是向家長求助,家長也沒有細查就帶她去報案。下午發現網頁又恢復了,想要撤銷,警察說侵占屬於公訴罪不能撤銷,非要我跑一趟台北去做筆錄,之後移送法院自然會被判定不成案或不起訴。
我又好氣又好笑,太誇張了!只要打通電話就能查證的事,居然被上午剛好掛掉的網頁給唬了。我寫了封措辭強硬的書面聲明給警局,說要追究他們未盡查證責任導致民眾濫訟的行政疏失。這麼一來,非但不用去做筆錄,連之前警察說非得移送的官司也消失無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