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隔代繼承 奶奶債務孫子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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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梅的父親在民國88年時往生,因為父親有300萬的債務,而阿梅的媽媽更早前已過世,於是阿梅便辦理拋棄繼承。
但阿梅的奶奶不清楚法律的規定所以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阿梅奶奶在民國91年時去世,由於不知道奶奶沒有辦理拋棄繼承,阿梅認為奶奶沒有債務問題,所以並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但在最近卻收到銀行的催繳通知,阿梅才發現自己需要繼承300萬的債務,阿梅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之前在父親去世時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但現在300萬的債務又回到自己身上,阿梅感到很不平,想問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
律師詳解:
阿梅父親死亡時所有的繼承人為阿梅、與奶奶,阿梅拋棄繼承,
父親的債務便由後順序的奶奶全部繼承,而此債務,於奶奶死亡時,因阿梅是奶奶的繼承人,因為未拋棄繼承,阿梅自然又繼承了奶奶的債務。
其中,阿梅繼承奶奶的財產及債務,稱為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若奶奶的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就是奶奶的遺產原應由她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阿梅的父親)來繼承,但因為阿梅的父親在奶奶往生前便去世,所以阿梅父親對阿梅奶奶繼承的權利便轉由阿梅繼承。
白話的說就是「隔代繼承」,由孫輩繼承兒輩原有的繼承權。
針對隔代繼承債務,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3條之ㄧ做出變更,使得在民國98年06月10日前已發生的代位繼承,如果繼承人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時,繼承人得主張他僅就所得到的遺產限度內來清償繼承的債務。因此阿梅遭銀行追討時便可以此來主張限縮債務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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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9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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