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1 01:15:00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兒子不是我的 想訴請離婚

〈女人法律專線〉兒子不是我的 想訴請離婚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阿嬌與小偉結婚10多年,有一個兒子豪豪10歲,阿嬌在與小偉結婚前曾被朋友性侵,且導致懷孕,但阿嬌並不知道自己懷有身孕便嫁給小偉。

小偉覺得兒子與自己不太相像,做DNA鑑定確認豪豪並非自己的兒子,於是以此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阿嬌不想與小偉離婚,想問她該怎麼辦?

桂梅君律師詳解:

按我國離婚制度,如雙方未能達協議離婚,勢必需透過法院裁判離婚。而法院准離婚之依據為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十款,如一方通姦、重婚等及第二項「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者。

阿嬌婚前遭惡意性侵而生子,並非阿嬌願意,阿嬌本身實為被害人,值得同情,自然也不構成第1052條第一項十款中任一款,小偉不能以此訴請離婚。值得探究的是,阿嬌看兒子10年,難道沒有任何懷疑兒子並非小偉的血脈?阿嬌如果知道卻為維持婚姻而刻意隱瞞,似乎對小偉不甚信任。

小偉得否以兩造間無信任基礎,構成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離婚,即有斟酌的空間。但不管阿嬌想不想維持婚姻,均應與小偉耐性溝通,請第三人出面做觀念的疏導,才是上策。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990331

(悄悄話) 2010-09-17 16: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