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2 07:18:23漂洋
都市更新劃定單元檢核表
項次 |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 |
一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屬土造、木造、磚造及石造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
二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窳陋老舊年期達三十年以上其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
三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無電梯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
四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現有停車位數量低於法定停車位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
五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範圍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有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 |
六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或寬度小於 |
七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有內政部及本市指定之古蹟、都市計畫劃定或本府指定之保存區、本府指定之歷史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 |
八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及公園、綠地、廣場未開闢完成者。 |
九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位於下列地區之一者: (一)位於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 (二)位於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面積達0‧ (三)位於面積達 (四)位於本府認定之更新策略地區範圍內。 |
十 |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面積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