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1 19:00:00漂洋

都更方式之二~以自組更新會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依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

(以更新會為實施者)

由非專業地主代表組成理事會,對於專業團隊提出方案通常無法短時間內充分理解,很難立即作成決策。

 委任都更規劃、建築師、建經公司等專業團隊通常透過比價決定,如因低價競爭而分別委任無輔導更新會經驗之專業機構,常會因團隊內部協調磨合、程序不符規定或未充分考量相關議題而需重新辦理或反反覆覆延宕進度。

 如理事會出席率低、議事效率不彰,或決策過程有瑕疵,常造成進度空轉,甚而造成會員與理事會訴訟之情形。

 會員如未能積極參與更新相關之說明會及公聽會,對於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常因不瞭解而有不同意見,理事會又無法說明清楚或逐戶溝通,常造成會員非理性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