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購屋置產,是市井小民畢生最大的希望,也是最大筆的支出之一。部分民眾更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工具,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也是造成都會區房屋價格不斷攀升的主因。這與一般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所出入,而應否歸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所規定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產生許多爭議。
財政部特予明文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上述函令規定,稽徵機關自97年度起即將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納入查核範圍,並審酌其交易頻率及查明其交易目的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即應予以課徵營業稅。
本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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