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8 23:42:10鴻曜記帳士事務所
自有財產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
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91805
【文章作者】: 鴻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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