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結算申報未於期限內自行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已辦結算申報未於期限內自行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僅送出申報書而未繳納稅款,不算完成申報程序,為保障自身的權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限繳納稅款,才不致有財產被禁止處分或限制出境之虞。
【文章作者】: 鴻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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