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帳戶多計入,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常有營利事業因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而發生超額分配之情事。
該局特別整理ICA帳戶多計入金額,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ICA帳戶期初餘額原則上應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ICA 帳戶具有延續性,前期期末餘額將轉為次期之期初餘額,若發現帳載數與稽徵機關核定數不同時,應確實查明原因並予釐正,若屬營利事業少記或漏記,僅須於ICA帳戶補記並備註錯誤原因即可;但若屬稽徵機關核定錯誤,應具文申請查對更正。
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分配日以後繳納之稅額列入ICA帳戶計算,例如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之基準日為
三、誤將自動補繳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入ICA帳戶。
四、接獲退稅款漏未自當年度ICA帳戶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ICA帳戶中減除,減除時點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五、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誤將原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再計入ICA帳戶。
六、誤將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計入ICA帳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ICA帳戶餘額攸關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之正確性,應注意其計入、減除之時點及繳納之稅款可否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送罰,如發現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可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稅額,可免予處罰。
【文章作者】: 鴻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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