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6 13:13:32痞子社特聘大律師

刑法總則-靜宜大學九十五學年第一學期期中考試題

命題教授: 邵伊芬 教授
考試班級:法律學系一年A班


一、試說明下列名辭並各舉一實例:
  「狀態犯」與「繼續犯」(40%)

二、試說明下列行為,應如何從刑法上加以評價:
  1、甲長期非人道虐待其妻乙與繼女丙。某日丙忍無可忍,
    趁甲酩酊大醉時,持厚重之平底鍋重擊甲之頭部數下,
    甲昏迷倒地。丙自覺鑄下大錯,乃跑去警局自首。這段
    時間,乙發現甲頭破血流昏倒於地,乃又拿起該平底鍋
    在甲的頭部重擊「至少一下」。但是乙之行為是否加速
    甲之死亡,無法確定。試論乙、丙之可罰性。(30%)

  2、甲男獲悉其未婚妻乙女與丙男有染,乃決定以慢性毒藥
    將以女毒斃,不留下任何痕跡。乙女在毒發身死前,丙
    男亦感遭乙女愚弄而突萌殺意,乃持刀殺死乙女。試論
    甲、丙之可罰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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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案例 難到一個要爆炸!但我還是盡力寫了
以後大家殺人 拜託一刀就要讓他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