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10:32:40mac

加工自殺罪 V 安樂死

   上週高雄市一名四十七歲的男子閩高賢在勒死罹患慢性齒顎疼痛達十一年的妻子之立即自首;而其妻吳秋燕留有遺書,內容顯示「得病十一年來,生不如死,至少上萬次要求丈夫幫忙自殺以求解脫,請不要為難及責難我的丈夫,我有死的權利」;檢警相驗之後,當日高雄地檢署諭令以十萬元交保。

 

  勒死一個患有慢性齒顎疼痛,體重僅剩下30幾公斤,又有長期輕生念頭的妻子令人同情,但是部份媒體將此案擴張到安樂死的層次並不恰當,因為這起事件並不符合安樂死的定義與見解。

 

  吳秋燕說:「我有死的權利」,確實是,但是不幸的是台灣社會有關死亡權利的討論和立法仍在嬰兒期;而即使在安樂死合法的荷蘭比利時、瑞士和美國奧勒崗州等地,安樂死的執行也有嚴格的規定。一般而言,它必須是有行為能力患者的主動意願,並且需要兩位醫師來證明病人無法醫治,即將在短期內死亡,而且處於無法減輕的疼痛和不能忍受的絕望當中。

 

  吳秋燕案件仍然有待釐清和審判,但是勒死並不符合一般對安樂死的想像,本案看來像是協助自殺,而近十年以來,自殺一直是台灣十大死因之一,但是這起案件在死因統計上應該歸屬在那一項目之下呢?

 

  台灣的刑法不處罰自殺者,但卻有「加工自殺罪」的規定,意即「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一般認為「加工自殺罪」有四種類型,包括一、教唆他人自殺罪,二、幫助他人自殺罪,三、受囑託而殺人罪,四、得承諾而殺人罪;而本案情節比較像是受囑託而殺人的類型,也就是想死的人明確懇求行為人將其殺死。

 

  「加工自殺罪」很常見,就在七月底台北地院也有一例判決,該起案例是幫助他人自殺罪的類型,事情是去年11月台北知名畫廊負責人陳綾蕙因為財務困難而生自殺念頭,並將意圖告知其夫張志成;張遵其妻之旨,到超市買木炭,並在其妻服用抗憂鬱藥物後,協助其燒炭自殺,法院因而判刑16月,緩刑3年,並要張提供160小時的義務勞務。

 

   這次吳秋燕案件引發社會、輿論、法律和醫學等面向的廣泛討論,但部份媒體將本案延伸成安樂死的層次就顯得超過,除了陳義太高,一廂情願,也離「生命臨終」的事實太遠,並可能將一例屬於醫療和社會支援失敗的案例錯誤地導向「人是否有死亡權利」的層次。

 

  台灣規範死亡的法案只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是該法適用的對象係指末期病人,意即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但是,死亡的面貌何止千萬,而傳統上,安寧緩和常和癌末患者聯結,於是造成一般印象以為只有癌末才有死亡權;未來,如果能正名為「生命臨終醫療條例」或許比較符合現實。

 

  安樂死是醫學倫理的重要議題,討論包括按病人或代理人的意願,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或停止或撤除治療使病人自然死亡,它有「好死」或「無痛苦死」的意涵。吳秋燕案件不難理解,但醫學倫理的第一步驟卻必須收集資訊,並且誠實坦率的說故事,而本案無論從疾病本質,死亡過程而言,都非屬安樂死的認知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