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3 16:41:40mac

性侵害得逞?

近來不管報紙、廣播或電視新聞都很習慣,喜歡用「性侵害得逞」一詞,多了「得逞」聽起來不僅多餘、刺耳又不準確,不僅將「性攻擊」的暴行簡化,而且寫新聞稿的人似乎越俎代庖當起檢察官,更嚴重的是將社會焦點導向得不得逞而非性侵害的嚴重問題上。
當性侵害案件發生時,往往牽涉的是複雜的社會問題,男女關係,醫學採證,偵察,法律正義以及冗長的心理復健。「得不得逞」指的那一條線到底是在那裏?
傳統強姦指的是未經同意的性(內)交:即陰莖強行入陰道,而且不管射精與否。常見的是男施暴於女,而女施暴於男則極為罕見。但強行入肛門,嘴巴,或其他的性(外)交的地方,如以手淫達到或未達到射精,那麼算不算「得逞」?而性侵害如果未達強姦,但卻造成乳房或身體其他傷害,算是「得逞」這是「未得逞」?從外衣到內褲也有許多步驟,那一條線是「得逞」?舔耳朵可以是「性騷擾」也可以是「性侵害」,這需要更多的證據才能判斷,但依照現在寫稿人的標準到底是「得逞」還是「未得逞」?
既然「得逞」是不精確,含混,又帶些野獸氣息的味道,不如用「性騷擾」,「性侵害」,「性攻擊」或「強姦」來簡化描述這些案件,把「得逞與否」交給辦案相關人員去傷腦筋吧!
mac 2009-01-29 20:01:11

謝謝留言
concerning my writing related to sexual assault.
where is your garden?

真實 2008-08-09 01:43:48

支持你的說法
然而
在司法的過程中
所接到的文書
其中內容經常遠比媒體使用的更傷人


歡迎有空到我的新聞台走走
很高興在深夜逛到你的站台

版主回應
謝謝留言, concerning the issue related to the rethoric used in the media about sexual assault. 2009-01-29 20: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