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1 11:31:40Macoto Chen

憲法政治:選舉制度的政治影響

憲法政治:選舉制度的政治影響

  一般而言,選舉制度應該可以改變選民的投票行為,也會影響政黨或候選人的競爭態度,更會左右政黨政治的體質(如:黨紀強弱)與生態(如:政黨制的類型)。其次,選舉制度中的選民投票行為同時還是民主政治體制中最常見的集體決策(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行為﹔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人民或初學者對於選舉制度、投票行為以及選後的各種政治效應及其影響的政治瞭解,卻往往不夠充分﹔爰為便於初學者對政治學入門之理解,而有本篇「淺說選舉制度的政治影響」。

  在此,單就「選舉制度」的政治影響而言,美國政治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即認為初學者似可從下列五個面向來了解選舉制度對政治體系運作的影響,即:「選舉公式」(electoral formulas)、「選區規模」(district magnitudes)、「附加席位條款」(provisions for supplementary seats)、「選舉門檻」(electoral thresholds),以及「選票結構」(ballot structures)。茲敘述如下:

  (一)選舉公式:所謂選舉公式是指選舉的當選確認之方式是採用相對多數決、絕對多數決或不同形式的比例代表制。以我國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方式為例,則以「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ystem,簡稱SNTV)為主﹔有別於此,我國行政首長選舉則相對多數決制。

  (二)選區規模:乃指每個選區應選之名額,即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在我國除了各級行政首長選舉為單一選區制度外,我國各級民意代表則以「複數選區」(複席選區)為主。

  (三)附加席次條款:乃為修正小選區規模的選舉結果若導致的得票率與席次率的不對稱性,而在全國性的席次分配(或是大型選區中)保留一些名額以分配給一些未獲充分比例性、代表性的政黨,藉以達成公平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之價值。

  (四)選舉門檻:此係政黨比例代表制是為了增加選舉的公平性及代表性,但相對的也會有利於小黨獲取席次,因此為了避免小黨林立的現象,一些國家乃在選舉法規中加上可分配席次的最低得票比率的門檻限制,亦即限定一個政黨必須在任何選區獲得一定數目的席位或選票(或是規定需得到全國投票率的一定百分比之上),才能分配到席次。

  (五)選票結構:Arend Lijphart把選票結構區分為類別選票(categorical ballot)與順序選票(ordinal ballot)兩類,前者是指選民在投票時僅能將選票投給某一個政黨候選人,而後者則是指選民可以將選票投給不同政黨或不同政黨之不同候選人。Arend Lijphart認為,選票結構與選舉公式及選區規模具有相當的重疊性效果,大致說來,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single-member districts plurality system)、名單比例代表制(list proportional / representation)及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ystem,我國區域立委選舉即採此制)是採取類別選票結構,而選擇性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system)、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majority two-ballot system)及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則是採取順序投票結構。

  至於,在上開選舉制度對政治體系效應及其影響的討論文獻中,最有名的說法之一便是「杜佛傑定律」(Duverger’s Law),如氏曾強調:在社會無嚴重分歧的情況之下,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應會導致兩黨制的政黨政治生態之發生。其中,M. Duverger還將選民投票的「心理因素(psychological factor)與「機械因素」(mechanical factor)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中所造成的小黨「低度代表性」(under-representation)加以區分,他認為選民的「心理因素」的產生是獨立於「機械因素」,而「機械因素」則牽涉到政黨的選票轉換成為席次的問題。

  詳言之,Maurice Duverger presented his famous “Duverger’s Law” at a conference at the University of Bordeaux in 1945 as a “threefold sociological law.”(true sociological law) When Les Partis Politiques, Duverger’s seminal book on political parties, was first published in 1951, he stated his theory of electoral systems in two separate sentences:

  (1)The simple-majority single-ballot system (plurality system) favours the two-party system.

  (2)The simple-majority system (majority system) with second ballot and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favour multi-partism.

  不過,也有政治學者如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者對Duverger’s Law提出過批評,他指出選舉制度和政黨體系之間的關係應非必然的關係,僅具相當因果關係的效果而已。可是,仍有多數的學者認為Duverger’s Law經過Douglas Rae和William Riker等人的修正後,該定律基的適用仍有很大的預測價值,尤其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仍傾向二黨制的效應還是很強烈的。至於,Duverger’s Law的另一假設:「絕對多數的兩輪投票制和比例代表制都有利多黨制的產生」,由於在許多國家的實證經驗上備受質疑,恐怕還是須再予適度修正的。

  整體而言,許多政治學者都已承認選舉制度對選舉競爭場域及選舉策略的諸種規定等制度設計,均將影響各競爭政黨間的互動過程及結果,進而塑造出政黨政治的特殊樣態。尤其是,選舉制度對政黨數目的多寡是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例如上開「杜瓦傑定律(Duverger's Law)」便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有助於兩黨制形成的現象。至於,修正後所謂「杜瓦傑假設(Duverger's Hypotheses)」則指比例代表制有助於多黨制的形成,惟此一命題的有效性誠如上述所言尚存有諸多爭議,故僅能稱之為「假設」。

彙整:陳誠(讀書心得與查閱網路資料而來)。